討論串[問題] 危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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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6(26推 0噓 0→)留言2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erstoocute (圓阿滾)時間10年前 (2016/01/04 13:1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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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我是作者本人,. 這個問題我在解題書上會這樣寫,. 主要是因為最高法院81年第19次決議當中,. 認為民法第373條所稱的利益,. 係指標的物的使用、收益而言,. 而不包括土地被徵收的徵收補償費,. 所以買受人不得依本條規定向出賣人請求徵收補償費,. 因此按照這個脈絡,我認為民法第373條的危險
(還有370個字)

推噓3(3推 0噓 9→)留言1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larinaser (康瑞斯)時間10年前 (2016/01/04 10:23), 10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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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一個老題目. 甲賣乙土地,甲交付土地後,土地被徵收,乙是否可以拒絕交付價金?. 依照373條,交付後,應該由乙負擔價金危險. 所以乙仍應該給付價金. 為免不公,乙另外走225條第二項. 可是看到林政豪解題書寫,(實務見解認為373之危險係指物之毀損消滅,不包含徵收). 故乙可以依266條免
(還有12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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