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考題] 刑法「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
共 6 篇文章
內容預覽:
我的思考方式酌供參考,還請版上眾強者指教:. 一、刑法第271條第1項:. (一)不法構成要件:. 1、條件因果:如甲不下毒,則被害人不會因吃(喝)下不足以致死量的巧克力(茶水)而死,故條件因果具備。. 2、客觀歸責:甲下毒是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但風險實現上則有疑問。蓋甲下不足以致死量的毒,卻與第三
(還有441個字)
內容預覽:
其實,實務的76,192 的 歸責標準本來就很有問題啦. 他文字上敘述的是客觀事後為基準來判斷可不可歸責(相當因果關係). 但是相當因果關係,最早的德國學說跟承繼這派學說的日本人. 主流的學說都是採客觀事中. 從機率的觀點,來決定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以累積因果關係來說. 應該是客觀上下不足致死的毒藥
(還有478個字)
內容預覽:
這題是累積的因果關係,我的理解是這樣:. 1.依據條件理論,非其下毒則無導致結果發生之可能,故其下毒為導致結果發生的條件2.依客觀歸責理論,下毒之兩人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風險在具體歷程中實現. 惟兩人如無他方下毒,本為不致死的不能未遂行為,但其下毒之行為非出於重大無知. 為具危險性的不能未遂,
(還有22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