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考題] 刑法「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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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12→)留言1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ex312 (rex312)時間10年前 (2015/07/20 11:33), 10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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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思考方式酌供參考,還請版上眾強者指教:. 一、刑法第271條第1項:. (一)不法構成要件:. 1、條件因果:如甲不下毒,則被害人不會因吃(喝)下不足以致死量的巧克力(茶水)而死,故條件因果具備。. 2、客觀歸責:甲下毒是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但風險實現上則有疑問。蓋甲下不足以致死量的毒,卻與第三
(還有441個字)

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AGULA (打鼓啦)時間10年前 (2015/07/18 20:2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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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是你講的這些在實務上都是要靠法醫跟鑑識人員的專業. 才有辦法判斷毒性的化學變化關係 才有辦法判斷下毒的先後關係. 事實經由科學的過程確定了. 才有辦法使用那些刑法嘴砲理論 然後得出結論. 普考刑法考因果關係的爭點. 好像只要寫出以下8個字就能拿到這個爭點分數了. 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其他的隨便寫

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swen (泉水姐姐好可愛)時間10年前 (2015/07/18 18:50), 10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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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實務的76,192 的 歸責標準本來就很有問題啦. 他文字上敘述的是客觀事後為基準來判斷可不可歸責(相當因果關係). 但是相當因果關係,最早的德國學說跟承繼這派學說的日本人. 主流的學說都是採客觀事中. 從機率的觀點,來決定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以累積因果關係來說. 應該是客觀上下不足致死的毒藥
(還有478個字)

推噓3(3推 0噓 9→)留言1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umbler時間10年前 (2015/07/18 18:0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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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累積的因果關係,我的理解是這樣:. 1.依據條件理論,非其下毒則無導致結果發生之可能,故其下毒為導致結果發生的條件2.依客觀歸責理論,下毒之兩人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且風險在具體歷程中實現. 惟兩人如無他方下毒,本為不致死的不能未遂行為,但其下毒之行為非出於重大無知. 為具危險性的不能未遂,
(還有22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254769513 (歪貳武士)時間10年前 (2015/07/18 11: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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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乙無犯意聯絡,兩者分別下藥之藥劑量各不致命,但同時下毒卻能發生死亡結果。甲乙依累積因果關係說,前後下藥之行為導致A死亡之結果,可歸責甲乙,甲乙論刑法掉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但依實務相當因果關係(76年台上字192號判例),因果關係不相當,或以錯誤重大偏離說論以未遂。. 以上是小弟的見解,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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