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考題] 99北大民事、財經組第四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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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晚再聽了廖毅講這邊的內容 第三小題好像沒有講 是不是在之後保險代位. 的課程有再提到 就要找一下. 我昨晚有點寫錯 學稔海青寫法 跟廖毅比較像. 基本上就是 架構在保險法53條代位成立要件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 請求權. 本題是因為第三人戊對抵押人的侵權行為非對被保險人乙. (海青這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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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把函授再拿來看. 大致上廖毅的講法 是將本題理解為從英美法系保險利益思考的題目. 英美法系 保險利益的觀點 保險標的是保險事故的客體(本題即是丙的房屋). 認為抵押權乙受有300萬的損失 再用不足額保險的計算方式保險人丁應該理賠. 100萬的金額給乙.. 但是廖毅似乎是想要藉由此題 去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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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因戊的過失造成丙的房屋受有價值300萬的損失,故戊僅就300萬元的範圍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你認為丙受有300萬的所有權損害,然後抵押權人乙又受有100萬的抵押權損失,可是明明該房屋就只受有300萬的損失阿?這樣有點奇怪。我不太知道他們第二小題怎麼解,我個人認為乙的抵押權沒有受到損害,所以乙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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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向某乙借款新台幣500 萬元,以丙所有價值新台幣1500 萬元之房屋設. 定抵押權與乙,乙並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向丁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500. 萬元新台幣之火災保險,以乙為被保險人。後因戊之過失造成火災,使該. 房屋損失新台幣三百萬元。試問:. (一)乙可否以該房屋向丁保險公司投保?.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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