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法緒 習慣法之優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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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halerealm (藍色的鯨魚)時間11年前 (2014/03/22 22:4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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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題目. 他不是問「習慣」的效力. 如果是這樣就是第1條+第2條. 題目是問「習慣法之優先效力」. 是「習慣法」何時可以優先於法律. 依第1條,法律原則上是優先於習慣. 但如果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會有例外. 如z大說的68條、還有207條. 所以B錯,並不是所有習慣都可以優先於法律. 要有特別規時才

推噓2(2推 0噓 15→)留言1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ackie2x (JJ小品)時間11年前 (2014/03/22 21: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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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對習慣法之優先效力的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從物關於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優先適用. (B)民事所適用之習慣在不違背公序良俗情形下均具有此效力. (C)限於法律有特別規定始得適用. (D)習慣法的例外規定. 答案是(B). 所用之書是志光陳文儀的法學緒論. 民法第二條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
(還有26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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