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鑑定人書面報告和鑑定人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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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4→)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ritman (GODBLESS)時間12年前 (2014/03/20 16:0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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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鑑定之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實務上,最高法院因為206,幾乎都承認鑑定報告(書面)為原則,而言詞變成例外. 但學者垢病,鑑定人為人的證據方法,應以到庭陳述為原則(言詞),書面報告為例外. 令$206(鑑定報告)不謹為159的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也夠成直接審理原則的例外. -

推噓2(2推 0噓 5→)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xsophiexs (sophie)時間12年前 (2014/03/20 14:2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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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鑑定人206的書面報告是傳聞例外. 但是J582 又說傳聞例外不等於詰問例外. 我有點不太懂,既然鑑定報告都可以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可以不需要直接審理. 那為何還會需要詰問鑑定人呢?. 還是說雖然書面報告可以有證據能力,但是如果被告要求詰問鑑定人. 鑑定人還是要到場受詰問. 如果鑑定人陳述與報告有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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