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考題] 司法官第一試刑法第25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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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40年台非字第2號刑事判例要旨:「被告前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於民國三十七年某月某日執行完畢後,於同年某月某日再犯竊盜罪,原確定判決既認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累犯,並未依法加重其刑至二之一,僅處以法定最低度有期徒刑六月,自非適法。」. 該判例原文摘錄:「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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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目頗刁鑽. 講老實話我是靠猜猜對的 因為腦海裡先入為主認為. 「先前所為若只是過失犯,後面所為故意犯就不算累犯 」. 後來回去再翻一下法條. 才發現沒有這項限制. 不過學習式六法有列一個判例,看了才知道B選項錯的部分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28年度上字第3378號判例:「刑法第四十七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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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 一部之執行而赦免,. 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所以就像原發問人說的,選項是錯在說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而非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法規規定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是指加重其所犯之罪之法定刑,. 係一最高度之規定,至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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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幫派分子甲槍殺仇家乙,法院判處甲成立殺人罪。以下關於甲之判決,何者較符合刑法規定?. A 若無任何加重或減輕事由,法院對甲的殺人罪處有期徒刑 18 年. B 若甲 2 年前因過失傷害罪曾判處 6 月有期徒刑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故此次殺人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 若甲行為時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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