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刑法222與227 學說實務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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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的都是舊法時代見解. 在222I二出來後. 就表示立法者已經改變想法. 認為在未滿14歲的情形下. 其同意係減輕不法構成要件事實. 並非完全無效的. 不然為什麼違反意願要適用比較重的222I二呢決議不採丁說 是因為他的結論是要立法解決可能緩不濟急並不是理由有錯227條文沒有寫得同意阿... 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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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立論怪怪,可能是你誤解。與你說的""類似227的立法""無關。. 從221出發,本身就不管年紀,只要未得同意(或稱:違反意願),就是屬於其射程範圍。. 222只不過是221的加重構成要件而已,仍不改變它處罰標準:未得同意。. 在還沒有現行法222I②以下各款時,. 當時的刑法體例內,針對年紀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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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222I二增訂法理上是有道理的. 如果227是保護兒少法益. 221是保護性自主法益. 那如果一個行為同時侵害而兒少法益和性自主法益兩個. 處罰比單獨侵害其中一個法益重 蠻合邏輯的研究顯示太早為性行為有害未成年生身心發展而老人家晚年有性行為有助身心健康. 針對60歲以上之人怎麼可能會有類似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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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與221,都是有"違背意願(或稱:未得同意)"這個要件前提在。. 就紫色部分來看,你有可能誤解妨礙性自主罪章的架構了。. 依現行法來看,本罪章,以性交為例,依據被害者同意與否,一分為二:. (就條文結構來看,猥褻跟性交的部分,是一樣的。只差未遂不罰,跟沒229). 未得同意 ╔ 221 (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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