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考題] 刑法 自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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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理解的意思剛好與判例意旨相反. 判例是說. 若犯罪事情不存在或只是懷疑有發生,難謂已發覺. 若行為人此時向該管公務員表示願意接受裁判 則符合自首的要件. 75年台上字第1634判例. 惟查刑法第六十二條之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 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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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版上大大. 自首的要件是之一是. 須是未發覺的犯罪. 依照實務定義 75台上1634. 大致是說. 可以不用知道犯罪人是誰,但是要很明確知道犯罪的事實,. 若犯罪事情不存在或只是懷疑有發生,則不符自首的要件;. 同樣的若事實已發生,但是公務員不知,只是推測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也不算自首. 的要件
(還有25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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