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新想像競合犯與既判力是否擴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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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 某甲駕駛卡車不慎,撞倒由某乙駕駛後座搭載某丙之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均受輕傷。某乙告訴某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決某甲無罪確定後,某丙又向同一法院告訴某甲過失傷害再經起訴,某甲撞倒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受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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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牽連犯雖被刪除,但實務擴大認定同一行為(具行為局部同一性等等可能被論以想像競合). 假設A侵入住居而恐嚇取財,已經被評價為想像競合,那侵入住居經起訴判決無罪,該判決既判力不及於恐嚇取財部分的原因,是因為此種想像競合本質上屬數個犯罪,並不是傳統認定的“同一行為“(67年第10次決議),前述是書上內
(還有10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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