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民法
共 8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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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lown38 (amonkey)時間12年前 (2013/04/09 20:2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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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念到這邊 試解一下. 第996條有規定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結婚者,回復常態後6個月內,得撤銷. 將之反面解釋,受監護宣告之人"回復常態"時,結婚是有效的. 第13條第3項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故受監護宣告之人即便結婚有效成立,仍無行為能力

推噓6(6推 0噓 13→)留言1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oniarykiel (sunny)時間12年前 (2013/03/29 20:5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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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這題目問一下. 抵押權次序的讓與. 甲債務人 有乙丙丁三位債權人 將其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丙丁. 乙180萬. 丙120萬. 丁60萬. 如果甲之土地賣得280萬. 以次序權讓予來計算的話(乙讓與丁). 乙丙丁各可以分得多少. 我的答案: 乙100萬 丙120萬 丁60萬. 書上答案: 乙120萬

推噓4(4推 0噓 0→)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u2266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3/03/29 01:1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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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有乙第1、丙第2、丁第3次序之抵押權,並分別依次擔保新臺幣(以下同)9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之債權。其後乙將第1次序為丁拋棄,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1500萬元。試附理由說明乙、丙、丁間應就該拍賣價金為如何之分配?以下是公職王的答案:. 乙:650萬 丙:6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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