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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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簡單來區分一下. 我當初在念的時候因為都長很像所以很常搞混 所以很懂原po的心情. 首先要先區分公訴自訴跟告訴. 公訴跟自訴是將訴訟繫屬於法院的方式 一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就代表訴訟已進到審判程序. 先不管起訴是不是合法 簡化的圖大概上這樣. ------------|------------. 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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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M4Tank (M4Tank)》 之銘言: 因為通姦除罪化了,而且我覺得你把案件單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幫妳換成兩個情境. -----. 情境1. 甲對乙丙提出普通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後,發現事實上當時傷害甲的人其實是丙丁. 於是檢察官以傷害罪起訴丙丁二人,丁抗辯檢察官對自己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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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通姦已除罪 試以傷害設例:. >>>若丙丁傷害甲 惟甲誤以為係乙丙. 甲為傷害罪直接被害人 依232 得向偵查主體依242告訴(乙丙傷害甲). 告訴效力範圍本及於 乙傷害甲+丙傷害甲 之2個犯罪事實 無須動用239. 惟該效力依239 亦及於丁傷害甲部分. 若甲僅告訴 乙傷害甲or丙傷害甲 1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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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告訴不可分問題. 想問各位都怎麼判讀題目在考哪一個?. 例如甲打傷乙丙 乙丙先後起訴. 這種我知道一事不再理. 或者是甲乙打丙 丙起訴甲. 這我知道是239條告訴不可分. 但如果是甲告乙丙通姦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是丁丙 起訴丁丙後 丁抗辯檢察官起訴違反不告不理我的思維是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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