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婚約解除vs婚約違反,為何損賠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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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0(10推 0噓 28→)留言38則,0人參與, 3年前最新作者Dodoroiscute (再想想)時間3年前 (2020/09/22 23:19), 3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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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一下979的條文.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
(還有314個字)

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3年前最新作者Dodoroiscute (再想想)時間3年前 (2020/09/23 20:0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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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看到一篇好像是戴東雄老師的見解,和R大的講法有些接近。. 戴老師的大意是說,977所謂的"無過失"是僅指無976各款之情形者,. 那麼就等於978的"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 至於比976還要輕微的過失,因為非976的事由,故仍得依978主張損賠,. 只是對方亦可主張過失相抵。
(還有20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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