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延伸107鐵特民法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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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 的解法會規避掉爭點,把兩個層次的問題混淆了. 以下詳述:. 1. 首先,丙丁於甲死亡前死亡,完全合於代位繼承的要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所以依然必須引出1140的條文. 2. 接下來才討論,一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全滅的問題. 這個情況下有個超級重大的爭點,也就是應繼分怎麼計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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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是以107鐵特運輸員級民法題目所延伸,希望有繼承神手能解惑。. 甲有老婆乙跟女兒丙和兒子丁,. 丙有子A、丁有兩個兒子B跟C。. 丙跟丁在甲死亡前已死亡。. 請問一下應繼分是如何分配?. 我的想法. 丙、丁已死,故一等血親卑親屬全滅,直接由二等血親卑親屬繼承,無需代位繼承。. A、B、C以本位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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