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行政法&刑法總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2年前 (2022/04/15 23:47), 編輯推噓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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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人生溫拿、G罩杯、30CM大家好,本魯悟性太低,唸到腦袋打結,有幾個 問題請教,謝謝各位不吝指教 行政法: 1.地方自治條例,在法位階應屬於"法規命令",與中央法規命令牴觸,是否 無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牴觸上級機關命令,法規命令無效,該條可適用 此情況嗎? 2.地方自治規則,在法位階應屬於"行政規則",如牴觸中央"行政規則",算 是無效或違法? 刑法總則: 1.等價客體錯誤問題,假設如下: A討厭B欲殺之,A射擊技術精湛,某天遇到B、C並肩走路,B、C是雙胞胎, A觀察許久,確認其中之一是B而射殺,結果C死亡,因殺人罪之客體是人, 實際身分是誰在所不問,所以A對C射殺該當殺人既遂。 對B呢?可能成立殺人預備、殺人未遂或是不用討論B?一般公版題目都是誤 C為B,沒有B、C同時出現情況,解題也是討論C而無B。 想法1:需討論B,A對B主觀有故意,客觀是著手還是未著手? 想法2:無須討論,因為考總則而已,又非專門司法考試,根本不會考這種 想法3:以打擊錯誤重新思考,A對B殺人未遂,A對C過失致死?直接打臉題目 ,這應該最不可能....吧? 2.同例題,B、C有沒有同時出現是否影響"A對B之討論"? 謝謝各位大大回覆及指教,有錯、有誤請直接大聲"打"出來,希望各位能幫資質 駑鈍的魯蛇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11.2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0037672.A.D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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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地方制度法第30條,不能直接用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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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治法就有說不能牴觸中央法規,具體可參李建良老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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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基本十講中關於法律優位原則中的金字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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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這要看題目,如果明確認定A當下對於殺誰都沒差,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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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有擇一故意,那麼瞄C殺掉成為殺人既遂,對B則有殺人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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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甚至未遂,此處應無訴諸打擊錯誤之必要因為,著手到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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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發生都在同一客體上,至於如果A真的只想殺一人,就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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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殺人既遂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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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30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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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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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自治規則與行政規則抵觸,地方制度法第30條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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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行政規則」,因此在法規範上,牴觸行政規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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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則不必然無效。 但若以中央法優於地方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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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自治規則位階仍在行政規則之下,因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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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部分: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且依題目是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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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手段」偏誤,因此並非打擊錯誤。B、C是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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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出現不影響判斷方法,主要要看A是誤認還是手段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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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重點。至於對B,我看陳介中老師書上的說明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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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欲侵害的B無庸討論預備犯,縱使殺人有罰預備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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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既然在等價客體錯誤裡人別不重要,所以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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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來看就是「A想殺人,後來也著手殺死一個人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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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既遂了,何須追究預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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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個人淺見,有誤請多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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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YMPEesK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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