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下一站,南方。)時間2年前 (2021/09/30 01:16), 2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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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是在考─乙本想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這句話刑法上的意義是什麼? 依照題意甲乙顯然是出於侵害A生命法益的故意,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是侵害生命法益的行為嗎? 依照經驗法則實在難以想像這句話本身可以對生命法益產生侵害。 所以乙本來想要說這句話的行為,並不是犯罪行為─並未產生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因此乙的這句話,並不是甲乙殺人計畫的一環,也就不會被評價為殺人罪構成要件之要件事實。 於是接下來的問題是,既然這句話不是犯罪行為,那麼甲乙的行為應該如何論處之行為,就只剩下前階段的行為, 「甲、乙拿起棍棒一陣亂打丙」的行為導致丙死亡,甲乙之行為顯然具有構成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其次則是你想要討論的共同正犯脫離或是中止未遂的問題, 雖然一般是將共同正犯脫離區分著手前後時點討論沒錯,不過本件的犯罪行為都已經既遂了,所以應該沒有脫離的餘地, 而且中止未遂的前提是未遂,而且必須要結果未發生,人都死了,殺人行為的結果當然發生了, 也就沒有適用中止未遂的餘地了。 所以從犯罪論的角度來看,甲乙所犯的就是共同殺人罪。 至於乙在殺人後的行為,從刑罰論的角度來看,則是以其犯後態度作為量刑的考量。 ※ 引述《fhkkai (風隨心)》之銘言: : 甲和乙相約攜帶棍棒,前往仇家A經常出沒的店家附近等待,打算兩人一起用棍棒結束A : 生命。夜間A出現後,甲、乙拿起棍棒一陣亂打,A頭破血流不支倒地。甲頭也不回,立 : 即離開現場。乙本想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再離開,但看到A被打後的慘狀,才驚 : 覺自己闖下大禍,連忙拿出手機打給119。A雖經救護車送往醫院,但仍無法挽回一命, : 到院後死亡。試附理由說明 : 請教這題我用共同正犯脫離解可以嗎 乙未切斷物理因果力及心理因果力,不得主張共同 : 正犯脫離 與甲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251.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32935777.A.AC7.html ※ 編輯: mitransition (111.83.251.71 臺灣), 09/30/2021 01:18:48 ※ 編輯: mitransition (111.83.251.71 臺灣), 09/30/2021 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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