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訴276定義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kuang)時間4年前 (2021/06/30 21:46), 編輯推噓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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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93 年台上字第 5185 號判決, 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原因,須有一定之客觀事實,可認其於審判期日不能到場並不違背證人義務,例如因疾病即將住院手術治療,或行將出國,短期內無法國,或路途遙遠,因故交通恐將阻絕,或其他特殊事故,於審判期日到場確有困難者,方足當之。 所以只要有理由且合理,就可認為是原因? 那請問可能奉派出國受訓或預產期在那附近,是否也可以當作理由? 101普考法廉有題是證人可能奉派出國,擬答是認為非正當理由,但參考判決,不是算可以嗎?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MI 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44.1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5060769.A.92B.html

07/01 01:35, 4年前 , 1F
基本上276在操作上應該就是以判例明文所列的四個情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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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01:35, 4年前 , 2F
,我印象中出國的話好像要在國外好幾年才算,不過這條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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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應該出在選擇居多吧?(其他不清楚),實例題的話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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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看個案,判例上來看,課予證人到場陳述義務性感覺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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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還是可以盡量寫偏向不符合276比較好,但最重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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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看答題方向來些(看寫哪邊可以寫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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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07:18, 4年前 , 7F
一定客觀事實=/=可能,例外從嚴
07/01 07:18, 7F

07/02 16:16, 4年前 , 8F
意思就是證人審判期日不能來要有具體可說服法庭的根
07/02 16:16, 8F

07/02 16:16, 4年前 , 9F
基不能只是說說而已
07/02 16:16, 9F

07/04 18:23, , 10F
這種實例題就看你怎麼發揮阿,符合法規範意旨下的答
07/04 18:23, 10F

07/04 18:23, , 11F
案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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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Wt7MXah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