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公司出資種類-156條第五項和272條的關係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葛雷格瑞‧休爾)時間4年前 (2019/10/23 11:26),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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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開一篇來討論經濟部104.6.1經商字第10402411780號函: 由學者角度出發(參劉連煜老師,現代公司法,2019年9月,頁296以下) 本函令似有可議之處 (一)依學者見解,公司法第272條「現物出資」並「不」包括技術、對公司所有貨幣 債權出資: 1.技術出資較現物出資為廣,例如「製造程序」,如其技術未達專利(patent) 程度,應部屬於財產 2.2010年公司法修正時,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另行規定「以債作股」以及「製程」 若公司法第272條「現物出資」本即包括此兩者,無須另外規範。 3.2018年公司法修正時,仍於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將「以債作股」以及「製程」 另外予以規範,顯見兩者有所不同。 (二)結論:採學者見解或經濟部見解,對於股東出資之種類並無差異,僅論理解釋上 有所不同,本文基於學者見解理由個人認為較為可採,故而採學者見解。 (三)附帶論及:採學者見解,於公司法第131條發起人出資,似和經濟部解釋有所不同 1.經濟部見解: 似認定公司法第272條現物出資包括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之出資型態,若依此推論 則公司法第131條發起人亦可現物出資,從而似亦包括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之 「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出資型態 2.劉連煜老師見解: 公司法第131條發起人出資,不可包括「對公司所有貨幣債權出資」 (A)公司設立之始,何來對公司債務(除非承認對企業集團之債務,也可作為 集團分子公司設立之出資) (B)如設立時允許以債作股,對公司財務穩健必有傷害。 ※經濟部函令: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以公司所需之技術抵繳股款疑義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43條及第356條之3刪除信用出資之規定,故公司不得 以信用出資) 一、按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前第156條第5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發起人之出資及 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金為限。」惟當時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及第272條已定有發起人之 股款及公司發行新股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規定,並有技術出資作價抵繳 之股款之相關函釋(本部88年5月25日經商字第88207629號函、89年10月2日經商字第 89218549號函釋參照)。又前揭條項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得以技術作價,顯見立法者明定 之用意。是以,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及第272條所定「事業所需之財產」應包括技術。 二、次按公司法之規定,無限責任股東得以信用、勞務出資,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 勞務為出資(第43條、第115條及第117條參照)。另有關技術出資發行時,出資標的可經估 價衡量確定其價值,公司可獲得該出資技術之所有、使用及收益權(本部91年10月15日經 商字第09102220840號函釋參照);至於勞務,則較重視勞務出資者之個人特性,且難以經 由評估認定其價值者。惟具體個案仍應由主管機關本諸職權審酌辦理。 ( 104.6.1 經商字第10402411780號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5.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1801213.A.A58.html

10/23 11:48, 4年前 , 1F
公開:現金;非公開:發起-現金財產技術,非發起-現金財產技術
10/23 11:48, 1F

10/23 11:48, 4年前 , 2F
+貨幣債權
10/23 11:48, 2F

10/23 11:48, 4年前 , 3F
這樣總結對嗎?
10/23 11:48, 3F
文章代碼(AID): #1ThyXzfO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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