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純正身分犯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愛柴柴)時間5年前 (2019/05/22 21:53), 5年前編輯推噓20(20050)
留言70則, 11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請問大家初等考試題目 以下何者屬於純正身份犯構成要件? (A)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構成要件 (B)業務侵佔構成要件 (C)業務過失致死構成要件 (D)孕婦墮胎構成要件 答案是D 但我覺得有爭議是因為刑289-291 都是非孕婦本人墮胎 這樣墮胎罪怎麼還會是純正身分犯? 且業務侵占的部分 實務認為有身分連結方能實行為純正身分犯 怎麼被歸類為不純正身分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36.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8533235.A.218.html

05/22 23:05, 5年前 , 1F
不純正身份犯,簡單來說大家能犯的,在特定身份下犯會
05/22 23:05, 1F

05/22 23:05, 5年前 , 2F
有刑之增減情況
05/22 23:05, 2F
孕婦墮胎只有孕婦能犯 是純正 這樣說來業務侵占也是只有業務能犯 為什麼其還是不純正?

05/22 23:07, 5年前 , 3F
(A)殺人者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不純正身份犯)
05/22 23:07, 3F

05/22 23:08, 5年前 , 4F
(B)涉侵占者和其業務之相關(不純正身份犯)
05/22 23:08, 4F

05/22 23:09, 5年前 , 5F
(C)過失致死與所執行業務相關(不純正身份犯)
05/22 23:09, 5F

05/22 23:13, 5年前 , 6F
(D)則是涉及刑法274條生母殺嬰罪(純正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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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15, 5年前 , 7F
樓上D應該是288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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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17, 5年前 , 8F
並不討論有沒有第三人幫助的請況
05/22 23:17, 8F
※ 編輯: a135791hdhc (101.13.36.20), 05/22/2019 23:20:03

05/22 23:18, 5年前 , 9F
啊啊我理解錯了,的確是288,謝謝糾正
05/22 23:18, 9F

05/22 23:28, 5年前 , 10F
侵占任何人都能犯,但與該人工作內容(業務)相關的是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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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28, 5年前 , 11F
成業務侵占
05/22 23:28, 11F
墮胎罪也是每個人都能犯 孕婦墮胎只是減輕其刑 我是從撲馬那學的 還是他講錯? ※ 編輯: a135791hdhc (101.13.36.20), 05/22/2019 23:31:56

05/22 23:32, 5年前 , 12F
侵占有任何人都能犯嗎?持有他人物品之人才能犯不是?
05/22 23:32, 12F

05/22 23:42, 5年前 , 13F
答案d很簡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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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42, 5年前 , 14F
侵佔當然是任何人都可以侵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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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43, 5年前 , 15F
你直接把定義訂在「已持有物品之人」就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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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44, 5年前 , 16F
墮胎當然是只有孕婦能墮~孕婦是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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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44, 5年前 , 17F
沒有持有他人物品之人這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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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45, 5年前 , 18F
他只是一個行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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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45, 5年前 , 19F
持有他人物品=行為,不是身分
05/22 23:45, 19F
刑291是處罰他人強制對孕婦墮胎 為什麼g 大認為只有孕婦能墮? ※ 編輯: a135791hdhc (101.13.36.20), 05/22/2019 23:48:22

05/22 23:47, 5年前 , 20F
其實很簡單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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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48, 5年前 , 21F
孕婦使用288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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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48, 5年前 , 22F
業務是加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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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48, 5年前 , 23F
而不是侵佔一定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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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48, 5年前 , 24F
請問醫生適用的是那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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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49, 5年前 , 25F
不然男的能墮胎嗎......
05/22 23:49, 25F

05/22 23:49, 5年前 , 26F
你卡的問題很奇怪288和291適用的對象根本不一樣
05/22 23:49, 26F

05/22 23:49, 5年前 , 27F
業務+侵佔=直系血親+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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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49, 5年前 , 28F
一般人都可以侵佔,都可以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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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50, 5年前 , 29F
醫生適用應該是290
05/22 23:50, 29F

05/22 23:50, 5年前 , 30F
但卡在業務跟直系,就是加重條件就是不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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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51, 5年前 , 31F
以後沒有業務加重了不用在意
05/22 23:51, 31F
那我瞭解了 之前完全被撲馬誤導了@@ ※ 編輯: a135791hdhc (101.13.36.20), 05/22/2019 23:55:06

05/22 23:54, 5年前 , 32F
業務侵占罪中.業務為不純正身份犯.而持有他人之物屬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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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54, 5年前 , 33F
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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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55, 5年前 , 34F
撲馬沒說錯啦,288跟289關係,這裡本來就有兩說,選擇
05/22 23:55, 34F

05/22 23:55, 5年前 , 35F
選實務見解,純正身分
05/22 23:55, 35F
撲馬書裡很多都是支持少數見解...

05/22 23:55, 5年前 , 36F
所以業務侵占罪一部分包含純正身分犯.一部分包含不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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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57, 5年前 , 37F
刑法理解是一回事,讓別人也理解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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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57, 5年前 , 38F
要陳述的讓搞混的人理解也是要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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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58, 5年前 , 39F
我之前也常常腦袋打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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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58, 5年前 , 40F
05/22 23:58, 40F

05/22 23:59, 5年前 , 41F
如果要考選擇題盡量選食物見解
05/22 23:59, 41F
※ 編輯: a135791hdhc (101.13.36.20), 05/23/2019 00:14:21

05/23 03:45, 5年前 , 42F
純正身分犯宜理解為純正特別犯的概念,更精準的理解應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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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3:45, 5年前 , 43F
清為:立法者創設刑罰的事由乃基於行為人的特別身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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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3:45, 5年前 , 44F
選項中顯僅孕婦符合而無疑義。至於業務侵占,乃基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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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3:45, 5年前 , 45F
上之不法行為而非基於特別資格的構成身分,是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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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3:47, 5年前 , 46F
撲馬沒誤導你,易台大這裡也認為是288是不純,我看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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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3:47, 5年前 , 47F
答也是不純,但的確有兩說,只是選擇選實務而已,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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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3:47, 5年前 , 48F
照申論寫的話,建議還是寫原本的體系思維,所以他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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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3:47, 5年前 , 49F
是少數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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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3:55, 5年前 , 50F
至於侵佔,因為國考很常考雙重身分犯,侵佔幾乎都被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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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3:55, 5年前 , 51F
為是「持有物品之人」才會成立,所以認為是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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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3:55, 5年前 , 52F
,照你打的,感覺易跟撲馬應該是上同一個體系,我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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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3:55, 5年前 , 53F
題書都會提到另外的學說,但也用易跟撲的當結論,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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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3:55, 5年前 , 54F
建議你還是照原本的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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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整理一下 這樣對嗎? 墮胎 選擇純正(實務) 申論不純(學說) 侵占 選擇不純(學說) 申論純正(實務)

05/23 09:55, 5年前 , 55F
哈哈 侵佔任何人都可以犯 笑了
05/23 09:55, 55F
※ 編輯: a135791hdhc (101.8.162.249), 05/23/2019 10:17:21

05/23 13:48, 5年前 , 56F
我建議你侵佔直接記純正就好,因為樓上看到有人說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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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3:48, 5年前 , 57F
任何人都可以犯的確怪怪的...B的話,他寫「業務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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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3:48, 5年前 , 58F
,就不能選,因為業務就不是有特別身分。這題是因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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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3:48, 5年前 , 59F
到題目「孕婦墮胎」下意識想到立法理由把288排在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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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3:48, 5年前 , 60F
第一罪,而且直接說「孕婦」就很像274,實務要你選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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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3:48, 5年前 , 61F
別身分的人所以D無誤,但通說認為289才是基本之罪,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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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3:48, 5年前 , 62F
是減輕,任何人都可以墮胎,只是孕婦減輕而已,坦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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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3:48, 5年前 , 63F
,通說的確比較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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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2:59, 5年前 , 64F
我也是看撲馬的書,撲馬兩說都有,我覺得沒有誤導@@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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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2:59, 5年前 , 65F
他偶爾會抱怨很多實務見解,然後某些想法比較特別,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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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2:59, 5年前 , 66F
才搞混吧XD
05/25 22:59, 66F

05/25 23:05, 5年前 , 67F
侵占純正身分犯啦,有爭議的只有業務身分阿囧 不過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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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3:05, 5年前 , 68F
加重廢除了,應該也不用記什麼雙重身分犯了。理解不純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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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3:05, 5年前 , 69F
純正身分犯的定義,再去記哪條是純的哪條不純比較好喔,
05/25 23:05, 69F

05/25 23:05, 5年前 , 70F
硬記不太OK
05/25 23:05, 70F
有人找的到關於墮胎實務身分犯的判決書嗎? 我搜尋不到.. ※ 編輯: a135791hdhc (101.13.98.163), 05/26/2019 08:59:21
文章代碼(AID): #1SvLHp8O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SvLHp8O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