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總緊急避難或自行招致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臉書只用來看研討會訊息)時間5年前 (2019/05/06 00:34),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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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kejump (中壢小結巴)》之銘言: : 題目:108身心特考一般行政民總與刑總 第3題 : 甲駕駛聯結車為業,載運H形鋼條前往A地送貨,沒有注意前方回堵,趕緊踩煞車,發現後 : 方鋼條因慣性向前推擠,甲不敢再踩煞車,因為害怕鋼條會貫穿駕駛座而危及自己生命, : 只好讓車輛向前追撞乙駕駛之大貨車,乙車又撞上前方丙駕駛之轎車,造成丙車全毀,惟 : 乙、丙僅受輕傷。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分) 我做了一個夢,大約是106年初的某則新聞: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110002021-260402?chdtv 事實的經過和題意或許有些不同,但幾個重點可能還是提醒一下。 首先,因為甲有「意識」到煞車會導致H型鋼可能會危及自己生命, 所以過失的部分稍微帶到 01.不成立過失傷人、主觀上也沒有故意傷人的不法意識、 02.毀損不罰過失、 03.一般過失,還是業務過失的區別 等, (另外,對於業務、業務過失的見解要至少點出 71年台上字第 1550 號判例) 然後就可以引出自招危險的論述;這裡就進入學者與實務見解的分岐。 一般來說,故意自招危險比較沒有爭議,原則上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過失自招危險的部分,早期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337 號刑事判例, 與近期實務 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383 號刑事判決有不一致,足資參考。 學者間也有不同學說,大部分的解題到這裡就結束了。 這題要拿高分,接下來還需要檢驗是否有公共危險罪的可能; 首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77號刑事判決 認為 刑法 第184條是具體危險犯, 對於 刑法184 公共危險罪,要點出「鋼條鬆動或未保持安全距離是否有作業疏失」, 以及「作業疏失是否可能造成公共危險」兩項要件, 從而認定是否有 刑法 184 IV 業務過失成立。 (01.沒有依規綁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33條 視情形引用, 論述可參考 https://auto.ltn.com.tw/news/7725/43 、 02.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4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6條 等) 最後第三部分,基本上是要拿20分以上的考生才會提到的; 「刑法 184 IV 業務過失成立 是否包含後續波及其他用路人的具體危險」之數罪併罰 詳細可以參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jU1qcsj9Ag
這塊主要是實務上公路總局每天都會遇到的狀況,散落物造成的危害之數罪併罰, 但題意沒有這塊,等於是隱藏的題目自設自答。 有興趣的、時間夠多的,還是手還沒酸的同學可以再參考看看。 最後八卦一下,出題的老師和批卷的老師可能不是同一位, 所以上面提到的分數大家當作參考就好。 最後,拋磚引玉也歡迎各位先進不吝指教糾錯,謝謝各位了。 : 此題與人討論(讀書會) : 我的想法 (一)甲撞上乙車的行為不會構成刑法284條業務過失傷人罪 : T:客觀上:甲撞上乙車,確實造成乙輕傷。主觀上:甲也知道(認知)到 : 不踩煞車的行為會造成乙的輕傷。(構成要件該當) : R:根據刑法24條緊急避難,甲若是踩煞車則會使鋼條貫穿導致自己生 : 命危險,為保護自己的生命法益,甲可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 所以甲不成立刑法284條業務過失傷人。 : (二)甲撞上乙車的行為不會構成刑法354條毀棄損壞罪 : T:客觀上:甲撞上乙車,造成乙車受損。主觀上:甲也認知不踩煞車會 : 造成乙車受損。 : R:根據刑法24條緊急避難,甲為了自己的生命法益可主張緊急避難, : 阻卻違法。 : (三)甲對丙的行為不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毀棄損壞罪 : T:客觀上:人受傷車也損毀了,主觀上:甲對丙雖沒有認知及犯意,就 : 一般人認知,在道路上行駛不煞車,是有可能導致前車或是前前車 : 受傷及損壞的。 : R:根據(一)(二)可主張緊急避難。 : (四)甲造成乙丙受傷及車損的行為,乙丙可依民法請求救濟 : 甲雖無刑法上責任,但應有民法上責任,乙丙可依民法184條請求甲 : 負損害賠償責任。 : 友人想法:他認為應該沒有這麼簡單,應該走自行招致的解法,所以他會讓傷害跟損壞 : 罪都會成立,然後解成一行為數罪名,數罪並罰。我不懂為何能走自行招致 : 請問版上,有聽過補習班老師的解法嗎?還是有其他想法?我在網路上目前找 : 不到解答,懇請幫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220.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7074048.A.B8C.html

05/06 02:02, 5年前 , 1F
勇於解題是好事,但除了自招危難以外都有點詭異,沒有
05/06 02:02, 1F

05/06 02:02, 5年前 , 2F
過失也沒有故意?所以到底是什麼罪要討論自招危難?
05/06 02:02, 2F

05/06 02:02, 5年前 , 3F
然後184你是寫錯法條還是你真的覺得應該這樣論罪?
05/06 02:02, 3F

05/06 10:04, 5年前 , 4F
解錯方向還開花了...
05/06 10:04, 4F

05/07 09:08, 5年前 , 5F
感謝BL的提醒,感謝WIN大的提醒
05/07 09:08, 5F
文章代碼(AID): #1Spn20kC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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