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支付命令重複「聲請」之禁止?
剛和朋友討論到一個問題,支付命令有沒有重複聲請之禁止?
初步的想法是認為,支付命令不是訴,所以沒有重複起訴禁止的問題,
當然在支付命令聲請後,因異議而視為起訴前,也不是訴,所以撤回之後,
還是可以重新聲請,不曉得這樣的想法對不對,
想請問有沒有大神知道實務上如果債權人重複聲請支付命令的話會怎麼處理?
感覺就分案,然後重複核發支付命令?
但如果是在視為起訴後,又聲請支付命令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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