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被自殺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ulycess)時間7年前 (2018/11/13 22:34), 7年前編輯推噓16(1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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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長期照顧臥床的父親乙,後來甲因為受不了照顧父親的壓力,在食物中下毒給乙吃,不 料乙自始都知道甲下毒,基於自殺的意圖仍然吃下毒藥而死,甲有沒有構成272條弒親罪 ?或是成立未遂,預備犯? 想法: 構成要件該當應在客觀和主觀都創造一個法不容許的風險,而且風險實現。客觀上甲把毒 藥拿給乙創造法不容許的風險,風險實現,但主觀上甲對於創造法不容許的風險有知與欲 ,但是乙已經知道是毒藥,所以甲對乙沒有優越認知,其風險並非依照甲的主觀認知實現 ,所以甲不構成272弒親罪 對於未遂的判斷應視有沒有進入著手階段,著手是指主客觀綜合判斷有沒有對被害人造成 直接危險。題意所示乙自始都知道食物有毒,所以難以認為對乙有直接危險,不構成未遂 問題卡在預備犯,因為乙自始都知道食物下毒,行為一開始就不會進入著手階段,那麼著 手前的預備階段理論上不會進入,那麼可以論預備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5.58.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2119653.A.8F2.html

11/14 09:08, 7年前 , 1F
在食物中下毒的行為,客觀上很危險,故已經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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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分仔細點,甲有兩個行為 一個是下毒,屬於作為行為 一個是把下毒的東西拿給乙吃,屬於不作為行為 不作為行為因為沒有直接危險(因為乙知道是毒藥),所以沒有著手 作為行為的下毒一定要把毒讓乙可以拿的地步,不然毒放再久,乙都不可能吃下去 ※ 編輯: ulycess (163.22.133.189), 11/14/2018 12: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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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下毒的行為無需再介入其他行為,即可令乙發生死亡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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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對乙生命造成直接危險,故已該當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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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甲沒有優越認知阿 ※ 編輯: ulycess (163.22.133.189), 11/14/2018 12:57:03

11/14 14:40, 7年前 , 4F
通常優越認知是考量在,行為人認知到一般人不知而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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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確實存在之事實,本案無須檢視優越認知,而且,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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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要以客觀歸責理論就可以論殺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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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說我的理解,客觀歸責理論中製造風險項下的優越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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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就如同三階論第3階罪責中故意,只有在容許構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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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錯誤的案例中才須要討論,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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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38, 7年前 , 10F
這不就是支配關係錯誤?論教唆犯,另有見解是間接正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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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7:31, 7年前 , 11F
客觀上人死了 具有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而主觀上有殺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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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成立272條沒有任何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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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7:32, 7年前 , 13F
父親本身有無認知 這跟你這個客主觀構成要件沒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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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7:34, 7年前 , 14F
未遂才有論著手的實益 客觀上下毒是殺人行為也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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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願服毒,是反常的因果,所以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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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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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歸責理論實現風險項下反常因果指的是,製造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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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物理力在經驗法則下似否有高機率造成風險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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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8:19, 7年前 , 19F
甲餵其父毒藥,而其父因飲藥而亡就有實現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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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客觀歸責要求製造風險和風險發生之間必須主客觀都有合理關聯性 例如張無忌叫正在燃燒的塔上的人跳下來,他會用乾坤大挪移接住 結果滅絕師太跳下來的時候用全身功力掌擊張無忌 讓張無忌無法用乾坤大挪移接住滅絕師太 滅絕師太因此摔死 張無忌叫大家跳下來是製造風險的行為 滅絕師太摔死是風險實現 但是張無忌主觀上無法預測滅絕師太會掌擊自己,導致無法用乾坤大挪移 所以張無忌不構成不作為殺人 相反的如果張無忌主觀上知道滅絕師太可能會掌擊自己,讓我不能用乾坤大挪移 結果滅絕師太跳下來真的掌擊張無忌,張無忌也真的無法用乾坤大挪移 那麼還是該當殺人 主觀通常會討論必要之點一致,構成要件就滿足了 例如上面的案例中假設張無忌主觀知道 想說反正她一定會掌擊我,所以跳下來的時候就躲旁邊讓滅絕師太直接摔死 只要必要之點一致,仍該當殺人

11/14 18:21, 7年前 , 20F
意即,反常因果要討論的是製造風險的方法,不在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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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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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lycess (163.22.133.218), 11/14/2018 19: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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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被害人心態,那客觀歸責的被害人自我負責理論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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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20:49, 7年前 , 23F
何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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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21:48, 7年前 , 24F
我先回答樓上L版友,因為你打的文字是反常的因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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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常的因果歷程是在實現不容許的風險項下討論,不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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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中被害者自我負責原則的地方討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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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21:48, 7年前 , 27F
以,我才不討論被害人的心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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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21:48, 7年前 , 28F
原po的舉例我要想想看,如何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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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22:42, 7年前 , 29F
我把你的問題先抽象化,如果預知被害人行為有害或使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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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行為無效,仍要求被害人為高風險行為,此時,是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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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害者自我負責原則阻確既遂責任,這樣的問題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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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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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覺得可能會有肯、否兩說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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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本案改編,甲常年在家照顧全身攤瘓的父親乙,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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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告知久病厭世的消極想法。經過十多年,甲也越來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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厭惡照顧乙這種永無停止之日痛苦之日,故甲購買了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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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死的毒藥給乙吃,並心想,父親就算知道食物有毒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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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因為想死而吃了。在甲餵食乙的時候,乙真的察覺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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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但基於久病不想拖累兒子,而食下毒物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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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22:58, 7年前 , 40F
上述案例,可能會基於你如何解讀,被原則中對風險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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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知,而影響是否可適用被原則(這好像還沒有學者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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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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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理解 傳統上我國認為客主觀構成要件該當,還需要有因果關係才該當構成要件 因果關係傳統上採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一般而言若P則Q,且非P則非Q 但是進入風險社會之後,「一般而言若P則Q」很難判斷 舉個例子 某狂甲認為自己定時服用抗HIV藥物,精液中的病毒數低到驗不出來 所以瘋狂捅人菊花 這個狂甲達成萬人斬之後有1個人感染愛滋,其他9999人安全無恙 而且經檢驗就是狂甲害他感染愛滋的 請問狂甲有沒有構成重傷罪 這個例子裏面這個狂甲傳染愛滋機率跟被雷打到機率差不多 傳統學說上就很難說一般來講狂甲會傳染愛滋給其他人 因此客觀歸責論就說狂甲製造一個法不容許的風險,風險實現 製造的風險和實現的風險有合理關聯性 那就可以說「一般而言若P則Q」 再結合行為目的理論 構成要件該當就變成 1.客觀上製造風險,風險客觀上實現了 2.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製造風險的知與慾,且風險實現是依照行為人的知與慾發生的發生 3.不能想像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事情就不會發生(非P則非Q) 所以我對這題的看法是 1.構成 2.前段構成,但風險實現不是依照行為人的知與欲 因此構成要件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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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理來說,被害人自我負責中的討論的風險是有兩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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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實現與不可實現,而不是必然實現,所以,應該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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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23:01, 7年前 , 45F
可適用被原則。這是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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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23:59, 7年前 , 46F
補充說明,在面臨生命法益上應該沒有被害者自我負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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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適用。你請看,刑法定有275加工自殺罪,再以,舉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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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23:59, 7年前 , 48F
明重法理評價,面對271殺人罪自應無適用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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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0:02, 7年前 , 49F
至於,其他法益上應可適用被原則,因為,被原則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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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0:02, 7年前 , 50F
就如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中的得被害者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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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lycess (163.22.133.189), 11/15/2018 09:02:49

11/15 09:27, 7年前 , 51F
在知悉時,風險作用力已中斷,僅論殺尊親未遂罪。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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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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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9:31, 7年前 , 53F
被害人全程知悉,僅有不能未遂諸學說討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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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9:51, 7年前 , 54F
風險實現的反常因果歷程是指行為與結果沒有發生重大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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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而重大偏異是指一般人生活經驗而言。這題很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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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9:51, 7年前 , 56F
人吃下被下毒的食物就會死,所以沒有反常。如果這題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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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9:51, 7年前 , 57F
成未遂,是否以後我拿刀砍死人,只因為對方沒有反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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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己想死,所以構成殺人未遂?過於荒謬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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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不是一樣的概念 主觀上製造的風險和風險實現只要沒有重大偏離就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我拿刀子砍下去要給他死,無論是砍到頭、砍到腳、還是砍到失血過多而死 甚至砍到快死,脫離生命危險過程中遇到庸醫沒把人救活 都不會偏離我主觀的知與慾 所以我要砍下去,對方沒有反抗自願被我殺 並沒有偏離行為人的知與慾 不作為殺人的情形,行為人的知與慾是我會用優勢認知讓被害人掉入陷阱而死 所以行為人創造一個讓被害人掉入陷阱的風險 但是當被害人知道陷阱的時候,行為人主觀上創造的風險已經消失 被害人仍然依照自己意願掉入陷阱而死 風險實現不是依照行為人主觀創造的風險而實現 已經被另外一個風險取代了

11/15 09:58, 7年前 , 59F
而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要行為人有教唆促成被害人為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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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的風險活動,而被害人正確認知下仍自主的投入該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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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行為,這題根本不符合要件,沒有這個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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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0:18, 7年前 , 62F
客觀歸責是討論純客觀的事實情狀,被害者沒有表現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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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0:18, 7年前 , 63F
的主觀不能評價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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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lycess (163.22.133.189), 11/15/2018 11:14:12

11/15 21:18, 7年前 , 64F
因果關係的判斷是要綜合一切事實為事後審查。被害人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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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也是事實,所以要綜合判斷。經綜合判斷後,基於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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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21:18, 7年前 , 66F
人已識破行為人的危險,但卻自殺,是種反常的情形,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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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21:18, 7年前 , 67F
認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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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9:50, 7年前 , 68F
著手的判斷,不是以客觀歸責所謂不法風險形成為判準。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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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9:50, 7年前 , 69F
歸責理論的風險只限既了未遂,但著手還包含未了未遂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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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9:50, 7年前 , 70F
當風險已足以任其在常態歷程,即可發生或加重的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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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9:50, 7年前 , 71F
結果,才是所謂風險。如果被害人從頭到尾都知悉,則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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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9:50, 7年前 , 72F
礙未遂。若被害人明知該風險的情狀,自主的決定,在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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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9:50, 7年前 , 73F
的加工作用力已不再存有價值,後續發生的結果,應為評價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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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9:50, 7年前 , 74F
合,判斷何人須否負責,這類複數風險加工者的歸責競合,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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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9:50, 7年前 , 75F
德國及台灣部分學者,多出客觀歸責第三階的主要區別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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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細部判準尚無統一一致性的標準,只是概念性的法學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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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0:03, 7年前 , 77F
至於,frank兄所提例子,要看自願被殺的人,是否對於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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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0:03, 7年前 , 78F
實現有積極的作用力。下毒案,在全程知悉情形下,風險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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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0:03, 7年前 , 79F
際未形成,係未了未遂階段,後加工作用者,乃「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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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0:03, 7年前 , 80F
而學兄所舉例,行為人之持刀砍人,係既了且持續加工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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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0:03, 7年前 , 81F
實現風險之態樣,被害人主觀想法,不會影響該風險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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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0:03, 7年前 , 82F
除非有客觀再加工,自己補兩刀切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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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0:03, 7年前 , 83F
比如甲挖洞讓乙掉,乙知悉後,風險因果力即中斷,甲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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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0:03, 7年前 , 84F
對之前行為負責,達著手即論未遂。但總不能說乙知悉後,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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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0:03, 7年前 , 85F
時來跳洞,都要甲負責。
11/16 10:03, 85F
文章代碼(AID): #1Rwk3bZo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