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律師二試刑法討論區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冷月紫米)時間7年前 (2018/10/22 01:05), 7年前編輯推噓24(24029)
留言53則, 17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1
看到題目有點傻眼,表面上看起來很簡單,不知道老師埋了多少陷阱,我大概開了下列的 討論: 320竊盜之既遂時點 325搶奪是否只需「公然」掠取 329準強盜罪不成立 161條脫逃罪?(感覺算贅述了) 276過失致死(感覺是本題重要爭點:會連帶影響到後續遺棄、肇逃之爭點,用客觀歸責下 去開展才能打擊到每個點:如自摔有無反常因果歷程、禁止違停之構成要件效力範圍、自 摔被害人自我負責、風險升高理論等) 293遺棄是否限「積極」作為。 294遺棄致死屬「結果危險」之加重結果犯,生命危險與生命法益侵害須有危險關聯、保 證人地位,誤認無關屬誡命錯誤,效果同16禁止錯誤。 271不作為殺人(這我忘了討論) 185之4救助說、保障民事請求權說等、肇逃是否限於過失、駕駛操縱說、移動說、隨時可 以駕駛之狀態說、附述致人死傷 是否為客觀處罰條件。 競合(沒把握):320、276、294數行為數罪併罰,276與294致死重複評價之問題,是否把2 76當成294之不罰前行為,或只論過失傷害。 -------- 成績出來了,老師還算有喜歡我的答案,61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31.1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0141508.A.C51.html

10/22 01:14, 7年前 , 1F
你開好多
10/22 01:14, 1F

10/22 01:17, 7年前 , 2F
你把死亡給了276,294就不會有死亡加重結果。不然重複評價
10/22 01:17, 2F

10/22 01:18, 7年前 , 3F
猛一個
10/22 01:18, 3F

10/22 01:29, 7年前 , 4F
我把185-4從盤古開天(保護法益)開始整整談了兩頁...希
10/22 01:29, 4F

10/22 01:29, 7年前 , 5F
望老師會喜歡這種寫法
10/22 01:29, 5F

10/22 01:29, 7年前 , 6F
竊盜未遂被喝止放回去,非己意中止
10/22 01:29, 6F

10/22 01:31, 7年前 , 7F
其他只寫了竊盜和遺棄致死 應該不會談太少罪吧QQ
10/22 01:31, 7F

10/22 01:31, 7年前 , 8F
停車行為,乃過失傷害之不作為犯(停車行政罰?無常態
10/22 01:31, 8F

10/22 01:31, 7年前 , 9F
因果、自摔為自我負責?)我自己寫不成立
10/22 01:31, 9F

10/22 01:32, 7年前 , 10F
294遺棄,因傷害不成立自無依法應救護
10/22 01:32, 10F

10/22 01:32, 7年前 , 11F
離去185_4不成立因為非駕車一句話
10/22 01:32, 11F

10/22 01:34, 7年前 , 12F
B最後死掉不成立過失致死之不作為犯,因A為危險前行為
10/22 01:34, 12F

10/22 01:34, 7年前 , 13F
,有保證人地位,且非如294依法令嚴格
10/22 01:34, 13F

10/22 01:35, 7年前 , 14F
但路人已經『即時』送醫,依學者見解假設因果關係,縱
10/22 01:35, 14F

10/22 01:35, 7年前 , 15F
甲送醫,b仍會死,不成立
10/22 01:35, 15F

10/22 01:36, 7年前 , 16F
脫逃,為現行犯,但未受『逮捕』不成立
10/22 01:36, 16F

10/22 01:37, 7年前 , 17F
競合,僅成立竊盜未遂,還有多討論沒有加重要件
10/22 01:37, 17F
※ 編輯: becool996 (180.217.231.132), 10/22/2018 01:39:51

10/22 04:29, 7年前 , 18F
六樓 題目哪裡寫被喝止?別自己延伸好嗎
10/22 04:29, 18F

10/22 06:48, 7年前 , 19F
慘。。我認為遺棄至死不成立。話說,停路邊自摔撞到頭也
10/22 06:48, 19F

10/22 06:48, 7年前 , 20F
是一種車禍吧?
10/22 06:48, 20F

10/22 07:57, 7年前 , 21F
只是停車 沒有駕駛 為什麼要討論這麼多在肇逃呢
10/22 07:57, 21F

10/22 08:03, 7年前 , 22F
筆誤,沒有喝止,被命檢查,話說如果你寫成立肇事逃逸
10/22 08:03, 22F

10/22 08:03, 7年前 , 23F
,論理不正確,至少被扣十分
10/22 08:03, 23F

10/22 08:24, 7年前 , 24F
我有討論乳液(320)跟汽車(293-294)沒收的問題,
10/22 08:24, 24F

10/22 08:24, 7年前 , 25F
雖然結果都是沒有沒收,但是理由不同
10/22 08:24, 25F

10/22 08:26, 7年前 , 26F
對齁沒收!!!完全忘了他= =
10/22 08:26, 26F

10/22 08:53, 7年前 , 27F
哀,大崩潰
10/22 08:53, 27F

10/22 08:59, 7年前 , 28F
希望我不孤單QQ
10/22 08:59, 28F

10/22 09:12, 7年前 , 29F
看起來我刑法完了 我竊盜跟肇逃寫了一大堆 還特別凹駕駛不
10/22 09:12, 29F

10/22 09:12, 7年前 , 30F
必要在車上 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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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09:20, 7年前 , 31F
我採操控說擴大解釋是駕駛QQ
10/22 09:20, 31F
盧映潔採移動說(有動才算)、林鈺雄、吳耀宗採操控說(類似握方向盤的概念)、部分實務 隨時可以駕駛之狀態說(人在車上說)。這題採最寬鬆的人在車上說,應該也不成立駕駛。 此時似乎可以論刑罰謙抑跟罪刑法定,選一說做結。

10/22 09:20, 7年前 , 32F
沒收依去年參考解答,沒有問『應該』不用寫,但有寫可
10/22 09:20, 32F

10/22 09:20, 7年前 , 33F
能是有加分
10/22 09:20, 33F
※ 編輯: becool996 (180.217.231.132), 10/22/2018 09:39:32

10/22 09:48, 7年前 , 34F
因為之前聽人家講關聯客體跟犯罪工具,我想說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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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09:48, 7年前 , 35F
為了考過失的肇事(過失不沒收),但是逃逸就是故意要
10/22 09:48, 35F

10/22 09:48, 7年前 , 36F
沒收,可是我認為肇事逃逸的前行為本來就是過失,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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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09:48, 7年前 , 37F
本沒有刑法想要處罰刻意利用工具或避免再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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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09:48, 7年前 , 38F
覺得他一次埋兩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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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0:56, 7年前 , 39F
搶奪在哪裡啊......
10/22 10:56, 39F
在店員面前拿走是否是趁人不備公然掠取財物,帶一下不法腕力跟緊密身體接觸,客觀構 成要件不該當,主觀亦無搶奪之故意。感覺算是個小考點

10/22 11:00, 7年前 , 40F
搶奪竊盜區分感覺不太是考點
10/22 11:00, 40F

10/22 11:01, 7年前 , 41F
大家都有記得沒收嗎?嗚嗚
10/22 11:01, 41F
沒有犯罪所得,乳液還回去了。然後沒成立肇逃,且實務肇逃或過失致死也沒在沒收車子 。車子也不是犯遺棄罪所用之工具。我就完全忘記要討論沒收了@@ ※ 編輯: becool996 (180.217.231.132), 10/22/2018 11:31:51

10/22 11:31, 7年前 , 42F
我有寫準強盜不成立,未對A施加強制手段致難以抗拒
10/22 11:31, 42F

10/22 13:26, 7年前 , 43F
感覺題目沒說「在店員面前拿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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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4:36, 7年前 , 44F
在銀樓騙展示金飾案,行為人拿了就放入口袋往門口跑,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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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4:36, 7年前 , 45F
使被害人看著金飾被拿走,被害人高呼,路過民眾一起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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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4:36, 7年前 , 46F
行為人為避免人贓俱獲,在巷口轉角丟棄金飾在路上,請問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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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4:36, 7年前 , 47F
情況是既遂還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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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6:15, 7年前 , 48F
就看是否已經形成新的穩固的支配關係
10/22 16:15, 48F

10/22 18:38, 7年前 , 49F
跟搶奪 準強盜沒關係吧
10/22 18:38, 49F

10/22 18:39, 7年前 , 50F
不作為應該是搭過失致死 不用討論不作為殺人
10/22 18:39, 50F
印象中,林鈺雄書寫的是這樣:點蠟燭睡著失火,抓的行為不是想睡卻沒熄滅蠟燭的不作 為,而是抓點蠟燭的那個行為。

10/22 18:41, 7年前 , 51F
全部只有刑法有附註自己見解,我認為不用開太多不重要的標題
10/22 18:41, 51F

10/22 18:41, 7年前 , 52F
,討論深度比較重要
10/22 18:41, 52F
※ 編輯: becool996 (123.195.253.148), 10/22/2018 20:03:28

10/22 21:44, 7年前 , 53F
※ 編輯: becool996 (123.195.253.148), 12/17/2018 18:18:08
文章代碼(AID): #1RpB74nH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