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有關請求之時效中斷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jesus_love_you)時間5年前 (2018/07/18 17:09), 5年前編輯推噓5(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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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年台上字第3500號判例: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請求,並無需何種之方式,衹債權人對債務 人發表請求履行債務之意思即為已足。又訴之撤回,衹係原告於起訴後,表示不求法院判 決之意思,故訴經撤回者,仍不妨認請求權人於提出訴狀於法院,並經送達之時,對義務 人已為履行之請求,使其得於法定期內另行起訴,而保持中斷時效之效力。 請教各位先進~ 依民法130條時效因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131條說時效因起訴若經撤回, 視為不中斷。 為何上面判例說請求後起訴,經撤回其訴後仍可保持中斷效力呢? 謝謝!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135.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1904995.A.BD3.html

07/18 17:16, 5年前 , 1F
撤回相當請求,還要在六個月內再起訴的意思吧
07/18 17:16, 1F

07/18 17:58, 5年前 , 2F
推!也想了解。是否專指,訴之變更或聲明減縮,實質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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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7:58, 5年前 , 3F
之撤回,但是時效不中斷,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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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8:24, 5年前 , 4F
這個起訴會不會是專指129I第三款 跟130.131有前置的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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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8:24, 5年前 , 5F
求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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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8:56, 5年前 , 6F
語氣問題而已啦,其實它只是要說如果撤回的話,就是回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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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8:57, 5年前 , 7F
初起訴時,繼續計算六個月。也就是說,雖然現在撤回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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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8:58, 5年前 , 8F
快點再重新起訴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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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9:00, 5年前 , 9F
跟這個判決有關的考點,是請求時點的問題。本案是用訴狀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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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9:01, 5年前 , 10F
達於法院時,當作請求的時點。但之後的實務見解是用送達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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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9:01, 5年前 , 11F
務人的時點,當作視同請求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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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22:21, 5年前 , 12F
不負責任回覆:民法130條前段、131條前段,時效因「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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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起訴」中斷,兩條後段是指「義務人未起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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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22:21, 5年前 , 14F
「撤回之訴確定判決」而擬制不中斷,所以判例中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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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22:21, 5年前 , 15F
「法定期間內義務人另行起訴」、「不求法院判決意思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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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22:21, 5年前 , 16F
撤回不妨礙時效中斷=確定判決而撤回則不中斷」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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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22:21, 5年前 , 17F
相符的,這樣不曉得對不對,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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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各位先進的討論,小弟已經有相當程度的瞭解了,真心感謝各位的回覆哦! ※ 編輯: RichyDeng (111.83.135.69), 07/19/2018 01:04:40
文章代碼(AID): #1RJmFZlJ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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