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總 正犯共犯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Lucifer)時間6年前 (2018/05/21 21:00), 編輯推噓15(16135)
留言52則, 16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vikk33 (陳V)》之銘言: : 正犯共犯有很多理論 : 實務採主客觀擇一說(25年上字2235) : 學界通說採犯罪支配理論 : 實務採的這一說就我個人研讀發現可能擴大正犯範圍 : 但我不敢肯定 : 請問有人對此有比較深的了解或研究嗎? : 感謝 手機排版,sorry 大致上來說,只要記得主客觀擇一標準說跟 學說的犯罪支配理論就好。 實務的主客觀擇一標準說簡單來說就是: 「以自己意思犯案,不論是不是構成要件內 的行為皆為正犯,以幫助他人意思,看有無 在構成要件行為內,若有則為正犯,若無則 為共犯」 學說的犯罪支配理論簡單來說就是: 「須有事前犯意之聯絡加上犯罪行為之分 擔」 好的,我們來看一個題目 爸爸在回家時,發現自己的兒子正在別人家 偷東西,因為擔心兒子被人抓住,因此自動 自發的幫兒子把風,請問爸爸構成竊盜罪 之? (A共同正犯) (B幫助犯) (C教唆犯)(D無) 答案有兩個:實務A,首先,爸爸是幫住自 己兒子的,所以屬「以幫助他人」然後又屬 構成要件裡面的行為,所以是共同正犯。 學說B,因為要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爸爸不 符合事前犯意之聯絡,所以只能論共犯 考試的時候可以談兩個,然後看你採哪個 個人建議採實務(畢竟是國考,必須捧一下實 務的XX) 不過話說回來,在題目可以看到犯罪人的想 法,但在實際上就很難判斷了,所以我覺得 最高法院採這個是有道理的,畢竟犯罪人會 說沒有啊,我跟他不認識,或怎樣怎樣的, 必須要證據或自白才能判斷出他有罪,好啦 以上這些都是題外話,畢竟在考試題目中都 會告訴你犯罪人的想法,嘻嘻 最後抱怨一下,主客觀混合理論真是一坨X 有錯歡迎指教!!!!!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U-3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242.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6907646.A.6EF.html

05/21 21:28, 6年前 , 1F
剛學刑總 實務 爸爸不是出於幫助行為 而從事T之外的行
05/21 21:28, 1F

05/21 21:28, 6年前 , 2F
為嗎 把風不是算構成要件外之行為嗎 所以成立幫助
05/21 21:28, 2F

05/21 22:11, 6年前 , 3F
樓上f,把風在實務上,應該是實施構成之行為哦,爸爸為他
05/21 22:11, 3F

05/21 22:11, 6年前 , 4F
人(自己的兒子)犯罪的意思,所以也是正犯(共同正犯)
05/21 22:11, 4F

05/21 22:11, 6年前 , 5F
*f大
05/21 22:11, 5F

05/21 22:16, 6年前 , 6F
05/21 22:16, 6F

05/21 23:26, 6年前 , 7F
n大 把風不是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行為阿
05/21 23:26, 7F

05/21 23:31, 6年前 , 8F
只是多數實務都以自己犯罪的意思從事t以外之行為
05/21 23:31, 8F

05/21 23:33, 6年前 , 9F
這怎麼會是構成要件以內行為!? 答案只會有幫助犯吧
05/21 23:33, 9F

05/21 23:59, 6年前 , 10F

05/21 23:59, 6年前 , 11F
撲師見解,我個人覺得這樣比較說得通…
05/21 23:59, 11F

05/22 00:04, 6年前 , 12F

05/22 00:05, 6年前 , 13F

05/22 00:05, 6年前 , 14F
學說與實務見解就如原PO所述
05/22 00:05, 14F

05/22 00:06, 6年前 , 15F
回樓樓上,我覺得因為採實務的主客觀擇一說,這樣爸爸才
05/22 00:06, 15F

05/22 00:06, 6年前 , 16F
會成立共同正犯,以他人犯罪意思,但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
05/22 00:06, 16F

05/22 00:06, 6年前 , 17F
,仍為正犯所以就算爸爸不是真的也想跟兒子去偷竊,但他
05/22 00:06, 17F

05/22 00:06, 6年前 , 18F
做的把風行為也是構成要件之行為,倘若把風是構成要件以
05/22 00:06, 18F

05/22 00:06, 6年前 , 19F
外的行為,爸爸不就只能成立共犯了?
05/22 00:06, 19F

05/22 00:17, 6年前 , 20F
我也覺得bettybuy的比較有理。
05/22 00:17, 20F

05/22 01:12, 6年前 , 21F
其實從竊盜罪是定式犯罪來看 把風行為很難說成是竊盜罪的
05/22 01:12, 21F

05/22 01:12, 6年前 , 22F
TB行為
05/22 01:12, 22F

05/22 01:14, 6年前 , 23F
主客觀擇一標準說 就很經典到爛的經典 跟所知所犯 還有
05/22 01:14, 23F

05/22 01:16, 6年前 , 24F
構成事實欠缺理論 都是長得奇醜無比 而登上美人榜的奇葩
05/22 01:16, 24F

05/22 01:17, 6年前 , 25F
只要記住以上這點就好
05/22 01:17, 25F

05/22 01:19, 6年前 , 26F
特別醜的跟特別美的,起碼都很特別。像你這種,一般醜的,
05/22 01:19, 26F

05/22 01:21, 6年前 , 27F
,就很一般。 電影《喜歡·你》
05/22 01:21, 27F

05/22 06:57, 6年前 , 28F
竊盜罪不是定式犯罪吧
05/22 06:57, 28F

05/22 08:01, 6年前 , 29F
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應該是破壞持有 + 建立穩固的持有吧
05/22 08:01, 29F

05/22 08:01, 6年前 , 30F
?所以把風應該不是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另外推原po關於
05/22 08:01, 30F

05/22 08:01, 6年前 , 31F
實務學說的解說。
05/22 08:01, 31F

05/22 10:57, 6年前 , 32F
請問沒有犯意聯絡怎麼成立共同正犯?
05/22 10:57, 32F

05/22 11:03, 6年前 , 33F
把風不是構成要件行為
05/22 11:03, 33F

05/22 11:15, 6年前 , 34F

05/22 12:45, 6年前 , 35F
把風不是竊盜罪的TB吧,以幫助他人之意思成立TB外依實
05/22 12:45, 35F

05/22 12:45, 6年前 , 36F
務主客觀擇一說為幫助犯與學說犯罪支配理論得出的結果
05/22 12:45, 36F

05/22 12:45, 6年前 , 37F
並無不同。 解題書裡會提到把風成立共同正犯通常都是以
05/22 12:45, 37F

05/22 12:45, 6年前 , 38F
學說去解,但前提是要有共通犯意之聯絡,但這題缺少犯意
05/22 12:45, 38F

05/22 12:45, 6年前 , 39F
聯絡。但就「把風」一詞去討論的話個人認為是TB外。
05/22 12:45, 39F

05/22 13:50, 6年前 , 40F
連把風是不是竊盜的構成要件行為都能有爭議,刑法果然是深
05/22 13:50, 40F

05/22 13:52, 6年前 , 41F
大學老師舉的例子,為了明天更有力氣去殺人,晚餐多吃根雞腿
05/22 13:52, 41F

05/22 13:53, 6年前 , 42F
在殺人的意志下,真的要評價成殺人準備行為嗎...
05/22 13:53, 42F

05/22 14:23, 6年前 , 43F
我的想法是,就算主觀主義者,判斷上還是得受客觀限制
05/22 14:23, 43F

05/22 14:24, 6年前 , 44F
把風行為能避免現場被抓,可是無法造成財物損失
05/22 14:24, 44F

05/22 14:24, 6年前 , 45F
對財物的危害性還不如搜索物色的行為...
05/22 14:24, 45F

05/22 23:18, 6年前 , 46F
把風根本不是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實務會認為把風構成正
05/22 23:18, 46F

05/22 23:18, 6年前 , 47F
犯是因為「以自己犯罪的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
05/22 23:18, 47F

05/22 23:18, 6年前 , 48F
以成立正犯
05/22 23:18, 48F

05/23 04:59, 6年前 , 49F
把風會構成正犯應是基於犯意聯絡的分工合作,而分工不
05/23 04:59, 49F

05/23 04:59, 6年前 , 50F
一定構成要件該當,故為一『整體行為』的共同正犯;若
05/23 04:59, 50F

05/23 04:59, 6年前 , 51F
無此要素則只能成立幫助行為==>所以正犯/共犯判定的準
05/23 04:59, 51F

05/23 04:59, 6年前 , 52F
則在於『犯意聯絡+共同分擔』
05/23 04:59, 52F
文章代碼(AID): #1R0iB-Rl (Examinati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R0iB-Rl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