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傳聞證據,要經過合法調查才有證據能力?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GreedIsGood)時間6年前 (2018/05/08 21:16), 6年前編輯推噓13(13031)
留言44則, 13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Q: 證人在檢察官面前具結後作證(下稱系爭證詞) 審判中證人客觀上無法出庭作證,因此被告無法詰問 此時系爭證詞有無證據能力? 我的推論: 系爭證詞依第159-1條第2項,符合傳聞例外 但因為被告無法詰問,所以系爭證詞沒有經過合法調查,依第155條第2項沒有證據能力 我的問題是: 印象中之前看解題書,這種題目都只開第159-1條第2項就解決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傳聞例外,就有證據能力,不用討論有沒有合法調查 就算審判中被告無法詰問也一樣 但我看林鈺雄老師的書,書上說傳聞證據還是要合法調查才能有證據能力 跟我之前看解題書的印象衝突 我在想應該是我上面的推論有錯,但不知道哪裡有錯,希望大家幫忙看一下 感謝各位大德解惑 -- #1KU98USY (HatePolitics) 作者 twflash (.....)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討論] 東森 年代 壹電視 三立 名嘴竟然口徑一致 時間 Fri Nov 28 23:17:48 2014 ───────────────────────────────────────

11/28 23:31,
現在這時間點帶風向真的沒用了 現實世界的風向早就變了
11/28 23:3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48.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5785379.A.6D8.html

05/08 21:21, 6年前 , 1F
證據能力、合法調查採脫鉤說已是定見無爭議
05/08 21:21, 1F

05/08 21:29, 6年前 , 2F
推樓上
05/08 21:29, 2F

05/08 21:34, 6年前 , 3F
想問採脫鉤說是什麼意思~
05/08 21:34, 3F
呃,所以我的推論真的沒錯嗎?想請問louis大這種情況在實務上怎麼處理的 難道實務上真的認為系爭證詞依第155條第2項,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05/08 21:41, 6年前 , 4F
問題同三樓QQ
05/08 21:41, 4F
脫鉤說應該是指:一個證據有沒有證據能力,跟它有沒有被合法調查,是兩回事 例如符合傳聞例外的證據,只是有證據能力而已,還是要經過合法調查,法院才能用 第155條第2項可以當成我國採脫鉤說的證明

05/08 22:20, 6年前 , 5F
經159-1有證據能力後再經合法調查後始有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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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22:58, 6年前 , 6F
脫鉤理論 105台上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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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23:06, 6年前 , 7F
老實說林鈺雄老師跟實務的操作還是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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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23:07, 6年前 , 8F
你這個問題是有證據能力 但沒有詰問 所以不能作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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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23:07, 6年前 , 9F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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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老師把合法調查當成證據能力的要件之一 ,但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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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23:10, 6年前 , 11F
務是把證據能力和合法調查作為平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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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23:14, 6年前 , 12F
各自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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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n大,所以結論就是系爭證詞不能作為判斷依據這樣

05/09 00:34, 6年前 , 13F
我之前唸到這邊的問題也是跟你一樣 知道要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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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35, 6年前 , 14F
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才能使用 但是傳聞例外只能拿來作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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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能力的用途 那有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事實上卻無法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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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37, 6年前 , 16F
查應該要怎麼辦啊? 比如證人有具結的檢詢筆錄 但在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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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0:37, 6年前 , 17F
前死亡 那會因為事實上無法傳喚調查導致這證據不能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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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問。 依上面的討論,你說的這種證據好像真的不能用 但我有點懷疑實務上有沒有這麼... ...忠厚老實? ※ 編輯: Saaski (180.176.48.61), 05/09/2018 00:42:15

05/09 08:48, 6年前 , 18F
筆錄是一種書證,有證據能力的話,就是提示並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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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8:49, 6年前 , 19F
165條就是筆錄合法調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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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43, 6年前 , 20F
如果客觀不能到等於不能合法調查,那159-3不就永遠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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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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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43, 6年前 , 22F
159-1第2項內容在偵訊筆錄,調查方法就是提示書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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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43, 6年前 , 23F
再者,也不是林鈺雄老師說錯,因為德派的證據能力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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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派的證據能力要件不一樣。只是實務偏向日派,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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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43, 6年前 , 25F
採脫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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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47, 6年前 , 26F
依照159-3被告以外之人審判中客觀上無法出庭作證,其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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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47, 6年前 , 27F
事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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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47, 6年前 , 28F
性+必要性=》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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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47, 6年前 , 29F
題旨已說明該證言已經在檢察官面前具結作證,若排除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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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47, 6年前 , 30F
據之使用無異反而不如警詢之陳述,顯然失衡。依照舉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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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重之法理,得於具有相對或絕對可信性+使用證據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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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47, 6年前 , 32F
時,例外賦予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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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52, 6年前 , 33F
再往上一層概念解釋,德派的嚴格證明是認為證據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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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能力即可,證據能力判斷方法是透過消極+積極要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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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52, 6年前 , 35F
審查,內涵就類似日派的證據能力法則+合法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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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52, 6年前 , 36F
當然內容有差,只是這樣講比較好理解);日派的嚴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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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52, 6年前 , 37F
明則是先有證據能力再去合法調查程序,證據能力判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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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52, 6年前 , 38F
就是去操作那幾個證據法則並沒有像德派還牽扯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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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09:52, 6年前 , 39F
方法的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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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0:34, 6年前 , 40F
管見以為,此情形屬159-1第二項有據能力,惟學說認為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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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0:35, 6年前 , 41F
為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仍應經過對質詰問後始得採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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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0:36, 6年前 , 42F
如未給予被告對質詰問機會,則依155第二項因違反嚴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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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0:36, 6年前 , 43F
法則,故不得採為證據。
05/10 20:36, 43F

05/11 01:52, 6年前 , 44F
大概懂了,再次謝謝樓上的各位
05/11 01:52, 44F
文章代碼(AID): #1QyQCZRO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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