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107年身障特考三等行政法第一題申論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創世紀)時間6年前 (2018/04/29 12:40), 編輯推噓4(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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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07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行政法申論第一題,小弟一直抓不到考點,所以想請教 各位,題目如下: 一、A 縣政府與私人甲締結行政契約,約定發給甲為期 3 年之特許執照,而甲於經營該 特許業結束後,則應給付 A 縣政府一定金額之權利金,以為回饋。嗣甲之特許業 3 年期滿結束,惟因與 A 縣政府就契約條款發生爭議,而始終不為權利金之給付。準 此,又由於該權利金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有完成之虞,A 縣政府遂作成行政處 分,限期要求甲為權利金之給付,否則移送行政執行。試問: (一)A 縣政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能否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二)A 縣政府亦基於種種因素考量,遲未將本案移送行政執行時,則系爭權利金給付請求 權之消滅時效何時完成?(10 分) 我的疑問: 請問第一小題是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3項,對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 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 處分而中斷嗎?第二小題的時效是自行政處分中斷時效請求權後重行起算嗎? 麻煩各位協助解惑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39.2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4976848.A.3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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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題感覺主要是問這行政處分有沒有瑕疵 原則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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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機關定立行政契約後 不能再以行政處分要求人民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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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這個行政處分如果撤銷後 就適用行程法132時效視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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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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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感覺是關於行政契約的時效 103高等法院法律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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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的行政契約備位制度?有點不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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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h大的說明,請問您說的103年高等法院座談會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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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對 但我也不太確定是不是用這個解 打算等林清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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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解答再來對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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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是行政契約可再加行政處分 學說是禁止兩行為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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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20:52, 6年前 , 12F
131是政府對人民是5年 但是行政處分有沒有效就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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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11:56, 6年前 , 13F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13號判決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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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關於時效問題,少數實務認為行程法131是規定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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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處分章節,行政契約時效應類推民法消滅時效,多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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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與實務認為可直接適用131,這已經是學界與實務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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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結論不知算不算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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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配分有十分,答案應該不會是如公職王擬答只寫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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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18:37, 5年前 , 19F
行程法131消滅時效,就會拿到一半分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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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QvKpGF-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