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給付遲延&侵權行為的競合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GreedIsGood)時間6年前 (2018/04/02 21:57), 編輯推噓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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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通常可以自由競合 例如醫療事故,可以透過醫療契約或侵權行為請求 那為什麼43台上639會認為,給付遲延沒有侵權行為的適用? 畢竟給付遲延也是債務不履行。判例用一句特別規定帶過,有點沒辦法說服我 雖然我知道國考實務見解最大啦,但還是想上來問一下為什麼 感謝各位大德 -- #1KU98USY (HatePolitics) 作者 twflash (.....)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討論] 東森 年代 壹電視 三立 名嘴竟然口徑一致 時間 Fri Nov 28 23:17:48 2014 ───────────────────────────────────────

11/28 23:31,
現在這時間點帶風向真的沒用了 現實世界的風向早就變了
11/28 23:3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69.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2677438.A.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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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遲延若沒有侵害到絕對權,就沒有侵權行為的適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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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3:41, 6年前 , 2F
184條第1項前段才限於絕對權,後段跟第2項理論上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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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如果反面解釋A大的見解,那是不是有侵害到絕對權的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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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遲延就可以主張侵權行為?如果是的話,還是跟這個判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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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因為這個判例是一竿子全部打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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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為什麼,就是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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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延遲的保障範圍,只要能歸責,債務人就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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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不可抗力的損害也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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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6:27, 6年前 , 9F
這個明顯比侵害債權的限制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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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6:37, 6年前 , 10F
我可以理解實務傾向適用契約責任的動機,當年德國發明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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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給付就是因為侵權責任要求的要件太嚴格,但我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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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實務的說理。77,19th決議已經明文宣告了實務認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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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跟侵權行為是自由競合的關係,那這個判例說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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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特別規定,不就跟77,19th決議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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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6:40, 6年前 , 15F
我是怕今年司律會像去年那種小題大作的考法(看看司法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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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一第一題),所以對這些枝微末節才會想問清楚,能無腦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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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的美好年代恐怕是過去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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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6:43, 6年前 , 18F
你看清楚那個決議,他們只針對那個案件採競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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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並沒有真正的統一採哪個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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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6:56, 6年前 , 20F
啊我看到了,那這樣大概了解了,謝謝wow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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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QmZQ-QP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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