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305恐嚇罪立法例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楊 威利)時間8年前 (2017/09/25 08:31), 8年前編輯推噓6(609)
留言15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我一直以為 具體危險犯跟抽象危險犯間 最快的分辨方法是 條文中有 "致生危險OOXX"的字樣 305也有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的文字 可是我查實務見解都是以抽象危險犯評論該立法 最讓我不得其解的原因是 明明判決中法官就是有依照個案情狀、兩造口吻、爭執原因事實等等作判斷 實質認定該行為是否已形成侵害法益的危險 並非形式審查 卻硬是寫成抽象危險犯 請問這是為什麼呢 那這樣考試到底是要選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2.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6299481.A.EAA.html ※ 編輯: swgun (114.25.12.38), 09/25/2017 08:34:34

09/25 10:35, , 1F
會不會是有些人對於惡害通知不畏懼
09/25 10:35, 1F
如果受通知人不畏懼理論上不成立

09/25 10:37, , 2F
具體危險難以判斷?
09/25 10:37, 2F
而是否畏懼顯然是採通念判斷 並不是受通知人自己說怕就該當 不然也太容易踩線 根本隨時都可以告別人恐嚇了 有違謙抑性 有判決寫 立法抽象危險 司法審查具體危險orz

09/25 10:39, , 3F
或是該罪不要求有具體危險
09/25 10:39, 3F

09/25 10:40, , 4F
才用抽象危險犯?
09/25 10:40, 4F

09/25 12:48, , 5F
恐嚇危安罪和強制罪相同,保護自由法益,應為實害犯
09/25 12:48, 5F

09/25 12:54, , 6F
「致生危害於安全」字眼應看做是「恐嚇內容」
09/25 12:54, 6F
不可能是實害犯 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成立 不以實際發生為必要 這樣才合於保護意思決定自由

09/25 12:55, , 7F
妳你提到的"抽象危險犯無須個案認定"
09/25 12:55, 7F

09/25 12:56, , 8F
也似乎因為「致生」二字,學說多認為限定本罪行為要
09/25 12:56, 8F

09/25 12:56, , 9F
是將來惡害的通知
09/25 12:56, 9F

09/25 12:57, , 10F
是"通說"的"學理上"看法
09/25 12:57, 10F

09/25 12:57, , 11F
如果有判決以危險罪論,可否麻煩原PO稍微提示關鍵句
09/25 12:57, 11F
我基本上都是用lawsnote查判決 305幾乎都是抽象危險犯

09/25 12:58, , 12F
很多相關法條實務並無按該原則解釋
09/25 12:58, 12F
我的理解是 抽象危險以行為犯論 一有法條所指涉之構成要件即構成犯罪 不問事實是否發生危險 具體危險以結果犯論 要考慮當下情狀是否足以產生違法狀態 已具發生侵害法益之可能性 舉例來說 一對男女朋友嘻笑怒罵 在床上打滾 說我以後要給你死一死 到底有沒有構成305? 這個問題總不可能用抽象危險犯的邏輯去解吧 ※ 編輯: swgun (114.25.12.38), 09/25/2017 14:26:24

09/25 16:26, , 13F
我用lawnote查 305大部分判決是具體危險犯的見解
09/25 16:26, 13F

09/25 16:27, , 14F
原po是否例示哪些判決將305說成是抽象危險犯呢?
09/25 16:27, 14F

09/25 18:44, , 15F
臺高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55號
09/25 18:44, 15F
文章代碼(AID): #1Po4vPwg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