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剩餘財產分配疑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花花兔**)時間8年前 (2017/09/08 13:20), 8年前編輯推噓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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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寫輕愉的「這是一本身份法解題書」遇到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1.「婚姻無效」是否可能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我本來的想法是婚姻無效為自始不生效力,就不符合鼓勵雙方對於婚姻貢獻的目的,因此 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輕愉是以999-1準用1058,仍得請求來解題,不過爬板上,有 一題選擇題「何種情形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答案是「婚姻無效」,我在常揚老師講 解法定財產制消滅情形時的筆記只有離婚、配偶死亡、婚姻經撤銷,所以...請問到底婚 姻 無效能不能以999-1準用1058來請求呢? 2.婚前購置的房產於婚後漲價,是否適用1017條孳息的規定呢? 假設甲於婚前以400萬購置A屋,離婚時A屋漲至500萬,其中差額的部分可算婚後孳息嗎? 麻煩大家解惑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85.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4848037.A.BE2.html ※ 編輯: flowerrabbit (111.83.85.25), 09/08/2017 13: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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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婚姻無效可以999條之1準用1058請求事實上經營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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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生的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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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照高等法院 104 年度重家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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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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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條之4(在婚姻無效時,就是以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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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定未繼續經營婚姻生活事實意願,一樣參照上述高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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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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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一些問題去思考制度背後立法目的及價值都可以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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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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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樓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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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想想法定孳息的定義,還有夫妻剩餘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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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依據為何?就能得出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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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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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iYYblY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