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司五解答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飛影)時間8年前 (2017/08/15 12:36), 8年前編輯推噓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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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有兩題我也有疑問 4.甲於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法院依甲之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下列何種情形不具備上訴利益? (A)法院酌定擔保金額,宣告甲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B)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甲之損害範圍擴大為 250 萬元 (C)法院斟酌乙之狀況,兼顧甲之利益,而於判決內命乙為分期給付 (D)法院為甲應同時履行之附條件判決 考選部答案:(B) 對於(D) 查詢過 "民事訴訟法基礎論" 修訂九版 姜世明著作 第244頁 第十一章 裁判論 (四)附條件及不附條件判決 原則上判決並不可附條件。 我國則著重在對於是否附履行期間或分次屢行判決之規範, 此乃為民事訴訟法第三九六條所明定。 故(D)應該是不具備上訴利益吧!? ---------------------------------- 18.就分別共有之不動產,共有人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情形,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為特別審判籍 (B)不問標的價額多寡,一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C)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始具當事人適格 (D)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考選部答案:(D) 根據民事訴訟法§403 第一項第三款 確實是正確答案 但也查詢過"民事訴訟法<上冊> 2016 修訂五版" 姜世明教授的教科書 第235頁 就裁判分割共有物而言,通說及實務均認為必須全體共有人均成為當事人始為適格, 原告加上被告之全體應等同共有人全體。此類型係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99號判例: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                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者,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故(C)應該也是正確的吧!? 以上是我經查明學者教科書 不知各位是否對於此兩題有疑義? 小弟不才 若有錯誤 還望請各位賜教 謝謝! ※ 引述《emily16673 (蔓蔓)》之銘言: : 請問各位對完答案後,有沒有覺得哪些有申訴的空間? : (例如:訴訟法第4題……) : 另外請教各位訴訟法第五題怎麼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30.9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2771796.A.E96.html

08/15 12:53, , 1F
18題C是錯的啊 起訴的是原告 被起訴的是被告
08/15 12:53, 1F

08/15 12:53, , 2F
如果都起訴那協議分割不就好了
08/15 12:53, 2F

08/15 12:57, , 3F
第二題,不用都做原告,不同意的共有人應列為被告,符號
08/15 12:57, 3F

08/15 12:57, , 4F
老師書上說的「都成為當事人」。換個角度想,全部共有人
08/15 12:57, 4F

08/15 12:58, , 5F
都當原告起訴了,不就沒有對造了?
08/15 12:58, 5F

08/15 12:58, , 6F
第一題看不懂你的推論?
08/15 12:58, 6F

08/15 13:01, , 7F
你的推論真的很怪,原則不能附條件,那法律規定可以附
08/15 13:01, 7F

08/15 13:01, , 8F
條件,就可以啊;那到底該條件有無對原告不利?就是有
08/15 13:01, 8F

08/15 13:01, , 9F
08/15 13:01, 9F

08/15 13:02, , 10F
後面那題被文字騙了,看清楚題目吧
08/15 13:02, 10F
第18題 原來是我誤解了 該題是沒有問題了! 至於第4題 經查該書本 是說明判決種類 (四)附條件及不附條件判決 原則上判決並不可附條件,但德國則承認再例外情形, 例如抵銷情形及票據訴訟中附有保留之判決。 而在我國則著重在對於是否附履行期間或分次屢行判決之規範, 此乃為民事訴訟法第三九六條所明定。 既然是不附條件 應該不會有同時履行之附條件判決為具備上訴利益 若是是我理解有誤 還望請各位見諒與指教 謝謝!

08/15 13:10, , 11F
第四題的C呢?
08/15 13:10, 11F
※ 編輯: linmarkyu (163.30.93.1), 08/15/2017 13:20:57

08/15 14:01, , 12F
注意看是言辯終結「後」,發生損害擴大,本無從擴張
08/15 14:01, 12F

08/15 14:04, , 13F
擴張聲明,依形式不服說,原聲明範圍等於判決主文,
08/15 14:04, 13F

08/15 14:05, , 14F
即無上訴利益可言。
08/15 14:05, 14F

08/15 14:54, , 15F
謝謝解答!
08/15 14:54, 15F

08/15 18:37, , 16F
民法有同時履行抗辯,判決可以附條件,強執第四條二三
08/15 18:37, 16F

08/15 18:37, , 17F
項也有附條件之執行,從實體到訴訟到執行,很完整的體系
08/15 18:37, 17F
原來如此! 強制執行確實是都有帶到 這樣我瞭解了! 感謝樓上a大的答覆與指教! 會再努力再努力的! ※ 編輯: linmarkyu (163.30.93.1), 08/16/2017 10:32:04
文章代碼(AID): #1PadfKwM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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