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06年司律1試民法第三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highappy)時間8年前 (2017/08/09 20:37), 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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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通謀做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G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土地,丁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G土地,並完成移轉G土地所有權與丙之登記程序。關於甲與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丙知悉其情事,惟丙不知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與丙間關於G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丙可以取得G土地之所有權 b.乙與丙間關於G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G土地所有權與丙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下略) 考選部公布答案為(a) 關於物權行為的部分,民法第87條I項: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本題的爭點是,代理人丁是否屬於法文中“第三人”,由題意可知丁為善意,如丁為該條第三人之範圍,則甲乙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仍為有效,乙取得該地所有權,其為有權處分之人,當然可以得出a的結論。 小弟的疑問是,丁為丙之代理人,以丙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依103條I項,直接對丙發生效力,且題目中又看不出有代理行為的瑕疵,自無105條之適用。所以如果說對本人發生效力,那本人又知情的話,把丁視為該條“第三人”,豈不成為一個漏洞嗎@@,希望板上強者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14.43.1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2282233.A.C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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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條不只有代理行為意思表示瑕疵,其中”明知其事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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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而知其事情“,就是在其他條文出現不得對抗“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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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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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難怪描述“自己決定”,這個題目真的太劍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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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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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也有一題類似的也是寫自己決定(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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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漏洞吧,丙雖知情,但丙沒事先指示丁向乙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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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民法第105條出了兩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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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被耍了,這題還轉了兩個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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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考了兩題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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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題都錯 一個本文一個但書 幹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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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Ym7vmH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