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司律刑訴選擇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Tong)時間6年前 (2017/08/01 15:02), 編輯推噓6(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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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104刑訴第28題 被告甲欲傷害身處屋內的乙,乃丟一石頭打破窗戶又打傷乙, 經乙對甲提出傷害與毀損的告訴。 檢察官對於甲的傷害與毀損二罪,分別向 A、B 法院聲請簡易處刑判決。 A 法院繫屬在先,B 法院繫屬在後,且 A、B 法院均尚未審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故 B 法院應逕為不受理判決 (B)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B 法院應逕將案件移送 A 法院併為審理即可 (C)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B 法院應變更為通常程序,為不受理判決 (D)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檢察官對法院之聲請簡易判決無效,B 法院不受其拘束 答案是C, 疑問是簡易判決處刑若要轉換為通常程序 應該要在符合451-1第4項的情況下才有452之適用 本案法院均未審理,B法院應變更為通常程序的理由是甚麼呢? Q2 105刑訴第35題 檢察官認定甲以脅迫使人施用安非他命, 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第 2 項以脅迫使人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第一審於辯論終結後, 合議庭評議時,始一致認定甲實安非他命予他人施用, 雖未曾向甲諭知變更起訴法條,仍改論處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轉讓禁藥罪。 檢察官以甲既經認無公訴意旨所指脅迫使人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 第一審未為無罪諭知,自屬違法,提起上訴, 第二審向甲告知其除起訴書所載罪嫌,併涉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轉讓禁藥罪, 審理後,亦認甲確有轉讓禁藥之犯行,則第二審應如何處理? (A)以第一審係適用法定刑較輕之法條論罪,於甲並無不利為由,駁回上訴 (B)第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俱無不當或違法,上訴為無理由,駁回上訴 (C)第一審未諭知變更起訴法條為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為不當,將原判決撤銷, 發回原審更為判決 (D)原判決撤銷,仍論處轉讓禁藥罪刑;併就公訴意旨所指脅迫行為,另為無罪之諭知 答案是B,疑問是原審變更起訴法條未踐行法定程序, 這樣沒有判決違背訴訟程序的問題嗎?C錯在哪呢? Q3 檢察官起訴會首甲冒用會員乙之名義,填寫標單冒標會款, 致活會會員丙、丁、戊、己、庚等 5 人,誤以為是乙得標, 而各繳交會款新臺幣 1 萬元與甲,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等罪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審理中,檢察官發現丙是死會會員,對該部分犯罪事實為一部撤回, 法院就丙部分毋庸審判 (B)法院審理中,檢察官發現丙是死會會員,對該部分犯罪事實為一部撤回, 法院就丙部分仍應審判 (C)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以書狀追加起訴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會款, 法院對於該追加之起訴,應為實體判決 (D)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以書狀追加起訴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會款, 法院對於該追加之起訴,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E)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以書狀追加起訴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會款, 法院對於該追加之起訴,如未判決,應由法院依法補充判決 答案是BDE 這題是真的不知從何問起...我從267下去思考好像都不對 要有請好心人幫忙解惑了QQ 以上3題希望能有強者幫幫忙了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254.15.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1570970.A.5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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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成律師一試解析網路上有,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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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簡易程序只能作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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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犯的所犯所有罪名競合之後都會變成單一案件,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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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撤回不生效力。但如果檢察官還另行追加起訴就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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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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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有請求就要有裁判,所以縱使檢察官靈性追加起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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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法院若漏判還是要請求補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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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你可以參考一下369 那些才有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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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是一行為同時侵犯5個人的法益,想像競合,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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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檢察官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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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管對丙撤不撤回,都要審理,只是如果丙無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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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反過來不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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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同上解..既然是及於全部,追加起訴的因為已經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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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應該下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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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過會的才會知道..因為會單只有一張..不是五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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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一行為而已......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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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原則上二審都是自為判決...不要想到第三審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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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因為簡易判決處刑只能下有罪判決,要判無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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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轉通常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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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是因為”無脅迫”屬於事實一部減縮,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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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販賣”毒品屬於事實一部擴張,實務上認為此時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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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300條的適用,所以一審判決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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