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醫師法上告知義務違反的不完全給付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飛鳥)時間7年前 (2017/06/03 10:45), 7年前編輯推噓3(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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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到醫療糾紛的問題 依照醫師法第12條之一的規定 醫師在診治病人時有告知義務 沒有將病情完整告知的話 依99台上字2428為不完全給付 得依民法第227條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但第227條第一項之規定是說得依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若病人因醫師未盡告知義務最後死亡 應依給付不能還是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損賠? 這樣的情形是不得補正的給付不能還是給付遲延無利益呢 判決中都只有提到用不完全給付請求 卻沒有說到到底要依給付不能或是給付遲延的規定 大家有什麼想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5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6457920.A.583.html

06/03 10:50, , 1F
給付延遲吧~ 醫生有能力可以告訴你 只是慢了點告訴你
06/03 10:50, 1F
可是如果病人死亡了 這樣是可以補正的狀態嗎 告知家屬的部分算是可以給付遲延嗎 ※ 編輯: julie8j8j (42.73.52.50), 06/03/2017 10:52:38

06/03 15:17, , 2F
226就是可歸責給付不能的規定
06/03 15:17, 2F
剛剛才發現寫錯了 是227不是226 ※ 編輯: julie8j8j (42.73.52.50), 06/03/2017 16:32:19

06/03 20:29, , 3F
個人覺得補正無利益,給付不能,另外還要227II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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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賠償固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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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是,是227-1準用19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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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治病人時就已經有給付的動作了,未告知病情屬於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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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227一項),而一項後段說得依遲延或不能之規定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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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給付是一種瑕疵給付,一樣會有可以補正或不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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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只是構成要件與給付不能和遲延給付不同,以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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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如果醫生可歸責而1.病人未死且告知有利益得依227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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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段遲延給付之規定主張其權利,且如果因為遲延知道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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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健康有所侵害得依227-1準用193、195請求損害賠償2.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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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死則屬於227一項後段依給付不能之規定主張其權利,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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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227-1準用192、194請求損害賠償。以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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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台上.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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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CYB0M3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