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時事討論民總消失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4/01 20:24), 7年前編輯推噓14(15114)
留言30則, 1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先上新聞傳送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25/1082838/ 懶得開的話,事情大概是: 婦人跟相對人發生車禍,雙方簽定合解契約,約定婦人賠償相對人一萬七, 但婦人在交付合解金時都故意以銅板為交付、或是故意約在深夜交付價金。 那本案相對人可主張什麼權利? 我的想法是, 婦人以造成相對人不便之方式交付合解金,屬民法148條權利濫用, 嚴重造成相對人精神上痛苦,故相對人可主張 民法第18條 排除婦人侵害其人格權 民法第195條 精神慰撫金 或依民法184條 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不知道我這樣解,觀念上有沒有錯誤? 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97.1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1049444.A.9B0.html

04/01 20:35, , 1F
我覺得好像沒有受到足以主張權利濫用的損害耶
04/01 20:35, 1F
看林政豪的書,可以用148權利濫用來解喔! 理由是:婦人「有權利」用銅板支付,但「這麼做很不妥」。 (因為有權利存在才有權利濫用)

04/01 20:44, , 2F
.....
04/01 20:44, 2F

04/01 20:44, , 3F
Sorry按到
04/01 20:44, 3F

04/01 20:58, , 4F
用債之本旨就好了 而且清償也不是權利是義務
04/01 20:58, 4F
權利,即「受法律保護,得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實力」; 義務,即「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 民法上權利與義務,通常相互對應,義務有其相對應的權利,權利亦有其相對應的義務。 --------------------- 以上是我在網路上找到的, 所以S大認為這題具體上應該怎麼解?

04/01 21:37, , 5F
林政豪的解題書之前有一題跟本案類似 也是用一堆銅
04/01 21:37, 5F

04/01 21:37, , 6F
板清償債務 但是這種手段可能構成權利濫用(148)
04/01 21:37, 6F
找到了! 謝謝R大!是98年高考法制二級的題目

04/01 21:40, , 7F
樓上說的沒錯
04/01 21:40, 7F

04/01 21:57, , 8F
建議你民總再去翻個兩遍吧
04/01 21:57, 8F
民總的確還不夠強 應該是題目做的不夠 QQ

04/01 22:05, , 9F
沒有人格權被侵害吧..
04/01 22:05, 9F
我覺得可以主張人格權(人性尊嚴)受侵害吔!

04/01 23:31, , 10F
R大可以提供頁數嗎?我也是有印像林政豪的書我有做過類似
04/01 23:31, 10F

04/01 23:31, , 11F
的題目。但鬼打牆翻兩遍都沒找到 @@
04/01 23:31, 11F

04/02 00:10, , 12F
應該是98法制,放在代理那個章節XD
04/02 00:10, 12F
找到了,謝謝你啊!

04/02 00:14, , 13F
我那本書賣掉了 是2014版的
04/02 00:14, 13F

04/02 08:36, , 14F
有機會構成148I,但是給付方式沒有特別約定,只要能合乎
04/02 08:36, 14F

04/02 08:38, , 15F
債之本旨而為給付,應該很難構成148,更別提以較不便方
04/02 08:38, 15F

04/02 08:39, , 16F
為給付,對人格權是否造成侵害?覺得連給付瑕疵都很難構
04/02 08:39, 16F
我覺得可以主張人格權(人性尊嚴)受侵害吔!

04/02 08:40, , 17F
成了,要拉到更上位的法律概念好像有點疑慮?
04/02 08:40, 17F
依林政豪的解法,似乎可以拉到憲法、實務上對人格尊嚴之保護

04/02 08:40, , 18F
漏打一段,給付方式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應該是由債務人
04/02 08:40, 18F

04/02 08:41, , 19F
決定履行方式Y
04/02 08:41, 19F
●相關題目: 一、甲為個性孤僻之一流畫家,雖然生活困苦,負債累累,但對於他人所出之高價購 買其畫作,均不予理睬。基於幫助甲解決債務之善意,於未得甲之允許下,甲之 好友乙,以甲代理人之身分,將甲一幅畫作,出賣給不知情丙,價金為 1000 萬元。 試問:(25 分) (一)若甲拒絕承認上述之買賣,丙對乙有何權利得主張? (二)若甲承認上述之買賣,然而生性喜歡作弄人之丙,竟然以 1000 萬個一元之硬幣 支付價金,甲得否拒絕之?(98高二法制) 二、乙患有精神疾病,看見紅色有如看見流血,並因之驚認不已。同事甲明知其情,竟 每日穿紅色衣服上班,乙無法忍受,訴請法院禁止甲穿紅色衣服上班,有無理由?試依民 法之規定說明之。(92年律師) ●思考點: 造成相對人精神上之折磨、侵害人之所以為人之基本尊嚴 -------------------------------------------------- 參考林政豪2016民總解題書的解法: (一)相對人得依民法148條而拒絕受領 1.相對人是否受領該價金之義務?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契約乃當事人約定,相互讓步,以終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本案 中,甲乙雙方之合解契約有效成立,故乙有受領價金,並與婦人達成合解之義務,若相 對人不為受領,應負受領遲延等相關責任。 2.惟婦人所提之給付是否違反誠信原則? (1)民法第148條第二項丟出來。 (2)本案中,婦人雖依合解契約提出價金,惟其以硬幣方式為給付,衡量一般社會狀況, 正常人應無具備點收銅板之機具,若以人工點收,須耗費相當之時間及勞力,對於此 種給付,顯與一般給付方法有違,顯然造成相對人之不便。又婦人亦約定在深夜給付, 主觀上應認有故意為此等給付,有違誠信原則。 3.故依民法148條規定,由於婦人並未依誠信原則履行債務,故相對人自得拒絕之。 (二)相對人亦得依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防止之 (林政豪解題書 頁1-21 92年律師,釋字372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445號判決參照) 1.相對人得否請求人格權受侵害? 依題意,婦人故意以銅板給付價金,並於深夜支付,使相對人頂著寒風蹲坐騎樓點收價 金,造成相對人精神上之折磨,侵害其人格尊嚴甚鉅(故意寫嚴重一點),違反憲法保障 人民自由之基本理念(釋字372條參照),故是類「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不受過度干涉」 之權利,亦應認其為人格權之一種,受民法第18條之保護。 2.乙得否請求法院防止婦人以銅板給付價金之自由? (1)相對人之請求權基礎 依民法第18條規定,..., 故相對人得依18條i請求法院防止之,惟法院得否限制婦人 以銅板給付之自由? (2)婦人之行為構成權利濫用 因自由權亦為民法、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若法院欲對該權利加以限制,應視婦人 之行為是否構成民法第148條i權利濫用而定。又婦人之行為構成權利濫用已如前述, 故相對人得請求法院禁止婦人以銅板給付,自有理由。 感覺這樣解好像可以? 歡迎一起討論 ※ 編輯: acid99 (114.40.200.22), 04/02/2017 13:57:16

04/02 13:44, , 20F
我覺得如果債權人可以依照235條非依債之本旨給付而拒絕
04/02 13:44, 20F

04/02 13:44, , 21F
受領,那債權人不知法律的危險不應由債務人負擔,行為與
04/02 13:44, 21F

04/02 13:44, , 22F
健康權侵害結果間不具相當性,不構成侵權行為。
04/02 13:44, 22F

04/02 13:54, , 23F
人格權要實務上有承認的才算,不曉得為啥一直執著要用18條..
04/02 13:54, 23F
我會用18條是參考林政豪解題書的解法,他針對92年律師那一題是以人格權是解的! 至於實務上對人性尊嚴是否屬於人格權保護之範圍,可參考司法院第372號解釋文,「維護 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 這裡的憲法保障應該是依據憲法增條條文第10條第6項 ※ 編輯: acid99 (218.173.146.68), 04/02/2017 14:17:51

04/02 15:27, , 24F
中央銀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
04/02 15:27, 24F

04/02 15:27, , 25F
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04/02 15:27, 25F

04/02 16:31, , 26F
你要怎麼解釋 不法 就是很大問題了
04/02 16:31, 26F

04/02 16:32, , 27F
更不要說後面的因果關係了
04/02 16:32, 27F

04/02 19:30, , 28F
遇到這種人需要的不是法律,要出一口氣再找我XD
04/02 19:30, 28F

04/03 10:08, , 29F
04/03 10:08, 29F

04/04 07:43, , 30F
nice
04/04 07:43, 30F
文章代碼(AID): #1Otvlacm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