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時事討論民總消失
先上新聞傳送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25/1082838/
懶得開的話,事情大概是:
婦人跟相對人發生車禍,雙方簽定合解契約,約定婦人賠償相對人一萬七,
但婦人在交付合解金時都故意以銅板為交付、或是故意約在深夜交付價金。
那本案相對人可主張什麼權利?
我的想法是,
婦人以造成相對人不便之方式交付合解金,屬民法148條權利濫用,
嚴重造成相對人精神上痛苦,故相對人可主張
民法第18條 排除婦人侵害其人格權
民法第195條 精神慰撫金
或依民法184條 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不知道我這樣解,觀念上有沒有錯誤?
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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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97.1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1049444.A.9B0.html
推
04/01 20:3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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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林政豪的書,可以用148權利濫用來解喔!
理由是:婦人「有權利」用銅板支付,但「這麼做很不妥」。
(因為有權利存在才有權利濫用)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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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4/01 20:58,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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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即「受法律保護,得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實力」;
義務,即「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
民法上權利與義務,通常相互對應,義務有其相對應的權利,權利亦有其相對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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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在網路上找到的,
所以S大認為這題具體上應該怎麼解?
推
04/01 21:37,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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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了! 謝謝R大!是98年高考法制二級的題目
推
04/01 21:40,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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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4/01 21:57,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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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總的確還不夠強 應該是題目做的不夠 QQ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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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可以主張人格權(人性尊嚴)受侵害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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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00:10, ,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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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了,謝謝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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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可以主張人格權(人性尊嚴)受侵害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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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林政豪的解法,似乎可以拉到憲法、實務上對人格尊嚴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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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題目:
一、甲為個性孤僻之一流畫家,雖然生活困苦,負債累累,但對於他人所出之高價購
買其畫作,均不予理睬。基於幫助甲解決債務之善意,於未得甲之允許下,甲之
好友乙,以甲代理人之身分,將甲一幅畫作,出賣給不知情丙,價金為 1000 萬元。
試問:(25 分)
(一)若甲拒絕承認上述之買賣,丙對乙有何權利得主張?
(二)若甲承認上述之買賣,然而生性喜歡作弄人之丙,竟然以 1000 萬個一元之硬幣
支付價金,甲得否拒絕之?(98高二法制)
二、乙患有精神疾病,看見紅色有如看見流血,並因之驚認不已。同事甲明知其情,竟
每日穿紅色衣服上班,乙無法忍受,訴請法院禁止甲穿紅色衣服上班,有無理由?試依民
法之規定說明之。(92年律師)
●思考點:
造成相對人精神上之折磨、侵害人之所以為人之基本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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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林政豪2016民總解題書的解法:
(一)相對人得依民法148條而拒絕受領
1.相對人是否受領該價金之義務?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契約乃當事人約定,相互讓步,以終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本案
中,甲乙雙方之合解契約有效成立,故乙有受領價金,並與婦人達成合解之義務,若相
對人不為受領,應負受領遲延等相關責任。
2.惟婦人所提之給付是否違反誠信原則?
(1)民法第148條第二項丟出來。
(2)本案中,婦人雖依合解契約提出價金,惟其以硬幣方式為給付,衡量一般社會狀況,
正常人應無具備點收銅板之機具,若以人工點收,須耗費相當之時間及勞力,對於此
種給付,顯與一般給付方法有違,顯然造成相對人之不便。又婦人亦約定在深夜給付,
主觀上應認有故意為此等給付,有違誠信原則。
3.故依民法148條規定,由於婦人並未依誠信原則履行債務,故相對人自得拒絕之。
(二)相對人亦得依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防止之
(林政豪解題書 頁1-21 92年律師,釋字372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445號判決參照)
1.相對人得否請求人格權受侵害?
依題意,婦人故意以銅板給付價金,並於深夜支付,使相對人頂著寒風蹲坐騎樓點收價
金,造成相對人精神上之折磨,侵害其人格尊嚴甚鉅(故意寫嚴重一點),違反憲法保障
人民自由之基本理念(釋字372條參照),故是類「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不受過度干涉」
之權利,亦應認其為人格權之一種,受民法第18條之保護。
2.乙得否請求法院防止婦人以銅板給付價金之自由?
(1)相對人之請求權基礎
依民法第18條規定,..., 故相對人得依18條i請求法院防止之,惟法院得否限制婦人
以銅板給付之自由?
(2)婦人之行為構成權利濫用
因自由權亦為民法、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若法院欲對該權利加以限制,應視婦人
之行為是否構成民法第148條i權利濫用而定。又婦人之行為構成權利濫用已如前述,
故相對人得請求法院禁止婦人以銅板給付,自有理由。
感覺這樣解好像可以? 歡迎一起討論
※ 編輯: acid99 (114.40.200.22), 04/02/2017 13: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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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用18條是參考林政豪解題書的解法,他針對92年律師那一題是以人格權是解的!
至於實務上對人性尊嚴是否屬於人格權保護之範圍,可參考司法院第372號解釋文,「維護
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
這裡的憲法保障應該是依據憲法增條條文第10條第6項
※ 編輯: acid99 (218.173.146.68), 04/02/2017 14: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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