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 共同抵押權相關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楊 威利)時間9年前 (2017/02/16 20:08), 9年前編輯推噓4(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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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債權人 對乙有1000萬債權 為擔保債權 丙就a地 戊就b地 為甲設定抵押 均未限定各不動產負擔金額 戊又為擔保1000萬債權 就b地對 丁設定抵押權 此時甲依875-1向戊請求拍賣 因875-2 丙有內部分擔額度500萬 戊得依875-4一款向丙請求應分擔部分 問題在此 函授聽到老師說 丙支付戊此一分擔時 乃是丁對戊實行抵押權 有優先清償戊對丁之債務 這裡我想不出來法條依據為何 為什麼這裡沒有債之相對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5.2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7246914.A.8BF.html ※ 編輯: swgun (114.25.5.252), 02/16/2017 20:13:47

02/16 20:39, , 1F
874?
02/16 20:39, 1F
我打結的地方是 內部關係人的債務關係 為何會視為第二次序抵押權的實行 而導致丁有優先受償之權 874不是這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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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執第98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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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0:41, , 3F
擔保物權原則採塗銷主義,例外採承受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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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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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分類
02/16 20:55, 4F
手機發文跑掉了 已改 ※ 編輯: swgun (114.25.5.252), 02/16/2017 21:04:17

02/16 21:51, , 5F
抱歉,現在才看懂原po的疑問,爭議點應該是在於戊依照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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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條第1項承受甲對乙的債權時,為該債權的擔保物權(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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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甲對丙的抵押權)會因為法定債權移轉而從屬移轉由戊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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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法第295條第1項本文),這裡的確會產生原po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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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當初丁對戊的債權並沒有以丙所有的不動產提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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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此時為何能夠由丁優先受償丙所支付的分擔額,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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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立法漏洞,應該類推適用第881條物上代位性,於丁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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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戊抵押權因塗銷範圍內,發生以戊對丙的受償金額內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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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質權(未支付)或動產質權(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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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4第2款,就是丁先於戊而對丙求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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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6:26, , 15F
你確定875-4第2款是這樣用的嗎?要不要再看看構成要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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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範誰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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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6:59, , 17F
眼殘看錯,謝謝指正。
02/17 16:59, 17F

03/12 20:56, , 18F
歡迎善用此信箱 https://goo.gl/uiYHvS
03/12 20:56,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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