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騎樓的性質?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完好無缺)時間9年前 (2017/02/14 23:52), 編輯推噓6(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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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騎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 (B)騎樓具有道路(人行道)之特性,騎樓所有權人不得於騎樓設置任何地上物,以免妨 礙公眾通行或安全 (C)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 (D)減免其地價稅 答案A 二、下列何者屬於私有公物? (A)二二八紀念公園 (B)商店騎樓 (C)中山高速公路 (D)臺灣大學 答案B 三、行人步行於緊臨市區道路之私有騎樓,因落差過大而跌傷,其法律責任為: (A)騎樓所有人之契約責任 (B)騎樓所有人之刑事責任 (C)騎樓所在地市政府之國家賠償責任 (D)騎樓建商之承攬人責任 答案C 做了這些題目後對騎樓的定位產生了一些疑惑Orz 1. 在上面第一題中,答案是A代表騎樓並非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可是我查了一下資料: 「所謂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此時針對該土地,學 理上稱之為私有公物」,可是如上面第二題,騎樓是屬於私有公物,所以感到疑惑….不 知道騎樓的性質是屬於什麼呢? 2. 在陳治宇老師的書上寫說:至於店面之騎樓,雖然可理解因其空間之供公用,但公行政並 未管領其物,亦未將其提供公用,應非國家賠償法所謂之公有公共設施。所以在騎樓受傷 應該是沒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的,可是上面第三題卻又說可以成立國家賠償責任,搞得我 好亂@@ 想詢問一下各位前輩的意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72.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7087520.A.FF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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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役關係是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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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的國賠責任是採管理權歸屬說 所以私人騎樓只要管理權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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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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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剛好解我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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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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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管理權是否屬於政府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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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角度而言好像是,但是騎樓平整跟政府應該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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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平整是政府的責任與義務一節,是否有法律依據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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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是私人所有權、公眾使用權,政府提供優惠使建物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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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初始即提供騎樓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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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564騎樓只是受道交條例限制,未形成公用地役關係,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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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在於有無徵收或特別犧牲補償的適用,前者仍在社會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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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範圍內(民法第765條法令限制範圍內),無須給予徵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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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犧牲補償;後者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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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各位的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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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6:28, ,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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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2:49, , 17F
騎樓的稅金有減免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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