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問題 求解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我本將心照明月)時間9年前 (2016/12/18 15:59), 9年前編輯推噓3(3010)
留言13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這題是今天蘋果有報的社會新聞,案情事實如下: 1. 陳姓茶農與妻子因就醫問題爭執,陳男竟持30公分長水果刀刺殺妻子4刀,妻子背部 插著刀,負傷逃往100公尺外的陳男伯父家求救後,不支倒地,陳男伯父疑將陳妻背部 的刀拔出,當場血流如注,警消將陳妻送醫仍不治。 2. 警調查,陳長年因精神疾病就醫,昨上午10時,郭婦要帶他就醫遭拒,兩人爭吵,陳 男一時情緒失控持水果刀刺殺妻子胸、背部4刀。 郭婦忍痛打電話向陳男堂弟求救,且背部插著刀負傷逃到100公尺外陳男伯父(84歲)家 求救,救護人員到場發現郭婦側躺伯父家廊下沙灘車旁,無生命跡象,查看她背部一大片 血跡,送醫不治。 陳男伯父向警方說,姪媳跑到家裡求救,沒多久就倒地不起,躺在廊下,他趕快將姪媳背 後刀子拔出,後來改口說姪媳自己拿刀子過來,說詞不一。家屬說,陳男伯父有失智症傾 向。 警調閱陳男家客廳監視器,發現兩人因是否去醫院爭吵,陳男右手持水果刀、左手持菜刀 ,以水果刀殺妻,妻子逃出後,陳男愣了1、2分鐘才逃逸,中午12時許在住家後方茶園落 網,陳男向警方說「最近神明都不保佑」,警見他精神不佳,帶回偵訊。 3. 報案的陳男堂弟指,堂哥長年因精神疾病就醫,不按時吃藥,病情發作時無法控制情緒 ,甚至會毆人 4. 陳男情緒平復後,對殺妻十分懊悔。 5. 大林慈濟醫院急診醫師莊欽翔說,郭婦有血胸和氣胸,主要死因是背部有一道深約三至 四公分傷口,造成肺部穿刺傷、大出血,經急救無效。 ※ 引述《buggest (茂野吾郎)》之銘言: : 陳姓茶農與妻子因就醫問題爭執,陳男竟持30公分長水果刀刺殺妻子4刀,妻子背部插著刀,負傷逃往100公尺外的陳男伯父家求救後,不支倒地,陳男伯父將陳妻背部的刀拔出,當場血流如注,警消將陳妻送醫仍不治 : 陳姓茶農刑責,構成要件上,該怎麼判斷? : 陳男伯父有何罪責? : 客觀構成要件的反常因果歷程還是因果歷程偏離? : 是刑法271條1項普通殺人既遂罪(因果歷程偏離) : 還是271條2項殺人未遂罪(反常因果歷程) : 煩請學長姐能否用學說或通說見解 基於以上事實,個人會這樣解題: 一、陳男是否該當刑271條1項普通殺人罪 依照通說採取之行為理論檢驗,陳姓茶農在行為當下非無意識狀態,亦非受直接強制 或反射動作,屬於刑法上之行為。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陳男持刀對妻子猛刺四刀,醫師判斷死因為背部一刀傷及肺部,造成大量 出血致死。若無陳男持刀刺殺郭婦之行為,自亦不會有陳男伯父將刀拔出以致大 量出血之結果。陳男行為與郭婦之死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陳男亦有持刀傷害郭 婦之認知與意欲。 然行為人雖已製造法所不容之風險,且該風險已在具體結果中完全實現,然陳 男伯父若不將刀拔出,郭婦是否仍會死於大出血尚屬未知,郭婦之死在客觀上 是否能完全歸屬於陳男尚待釐清,在此先假設客觀上能歸責於陳男。 2. 違法性 陳男無阻卻違法事由 3. 罪責 陳男長期患有精神疾病,且其自身亦知患有精神疾病卻未按時服藥,行為人堂 弟也指稱陳男不按時吃藥,病情發作時無法控制情緒,甚至會毆人。因此陳男 行為當下雖處於情緒失控之狀態,但應適用刑法第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 罰或減輕其刑,或應依同條文第三項規定排除前兩項之適用,仍待醫學鑑定。 結論:陳男該當刑271條第一項普通殺人罪,但得否不罰或減輕刑責,未知。 二、陳男伯父是否該當刑271條1項普通殺人罪或276條1項過失致死罪 依照通說採取之行為理論檢驗,陳男伯父在行為當下非無意識狀態,亦非受直接強制 或反射動作,屬於刑法上之行為。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陳男伯父將刀自郭婦體中拔出,與造成郭婦大出血致死間有因果關係, 然主觀上陳男伯父無傷害郭婦之意欲與認知,且尚未證實陳男伯父理解將水果 刀自傷處抽出之行為必然造成郭婦大量出血致死。 因此,主觀上陳男伯父無傷害郭婦之認知與意欲,客觀上雖有因果關係,但顯 無歸責於陳男伯父之理由。 結論:陳男伯父不該當271條1項或276條1項之罪 以上推理過程多有疏漏,請多多指教 --- 附記: 1 若驗屍認定陳男那刀不拔出也不會改變死亡結果,那陳男就是271條1項該當,陳男 伯父無罪。 2 若驗屍認定拔刀造成出血為致死主因,那陳男應該是271條2項殺人未遂(反常因果歷程 ,陳男伯父可能會該當276條過失致死。 3 不過陳男有精神障礙,伯父年齡超過80又有失智可能,兩人都有符合減刑規定可能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24.1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2047986.A.0C2.html ※ 編輯: Zeel (114.24.24.132), 12/18/2016 16:03:04 ※ 編輯: Zeel (114.24.24.132), 12/18/2016 16:05:53

12/18 21:17, , 1F
對不起 想問一下為何客觀無法歸責 可不可以伯父是非
12/18 21:17, 1F

12/18 21:17, , 2F
降低風險 是製造不容許風險 且風險已經實現 謝謝
12/18 21:17, 2F
講實話我不是很確定自己這樣寫對不對, 我會認為陳男伯父雖然有條件因果,也沒有阻卻違法事由,但致死原因是陳男那刀,而不 是拔刀,且當下無法期待陳男伯父依循常理冷靜做出判斷,也無法期待陳男伯父清楚認識 拔刀會導致大量出血這個事實,且陳男伯父年事已高,又有失智傾向,因此我會認為欠缺 期待可能性,無法將死亡結果歸責在陳男伯父身上。 ※ 編輯: Zeel (114.24.24.132), 12/18/2016 23:35:46

12/19 17:46, , 3F
歸責部分主要是審查風險有無失效、風險變異或規範目的的特
12/19 17:46, 3F

12/19 17:46, , 4F
殊考量,顯然伯父並沒有可以排除歸責的情形,死亡結果應可歸
12/19 17:46, 4F

12/19 17:46, , 5F
責於伯父。
12/19 17:46, 5F

12/19 17:48, , 6F
歸責與罪責討論階層亦不相同..
12/19 17:48, 6F

12/19 17:51, , 7F
拔刀亦會加速死亡風險的速度,也是風險行為之一,因果關係
12/19 17:51, 7F

12/19 17:51, , 8F
亦會該當。
12/19 17:51, 8F
了解,感謝!

12/19 21:04, , 9F
既然認為製造風險且風險實現,那就是可歸責了
12/19 21:04, 9F

12/19 21:05, , 10F
後面的假設就不必要
12/19 21:05, 10F

12/19 21:06, , 11F
主觀主義的刑法理論,非常重視對行為人主觀的判斷
12/19 21:06, 11F

12/19 21:06, , 12F
講白話點就是,討論271,那主觀上是不是殺人就是關鍵
12/19 21:06, 12F

12/19 21:08, , 13F
所以討論是否成立271,卻寫有傷害故意,是不行的
12/19 21:08, 13F
謝謝指點! <(_ _)> ※ 編輯: Zeel (36.228.117.117), 12/20/2016 09:08:19
文章代碼(AID): #1OLa7o32 (Examinati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OLa7o32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