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請教釋憲216 法官得自行審查行政命令?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我本將心照明月)時間7年前 (2016/12/13 18:5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爬文爬到這篇,感覺跟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申請釋憲被駁回的案子有點相像, 提出來給大家參考看看。以下資料引自[一起讀判決]FB專頁 一、酒駕與吊銷駕照(錢建榮法官) (一)102年3月1日修正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前段:...5年內(酒駕) 規定2次以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第68條第1項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 (三)交通部102年函:「102年3月1日以後有酒後駕車行為,且行為前5年內曾有..(酒駕 )..紀錄之客觀事實,..,應依第35條第3項裁處(吊銷駕駛執照)」。 總結來說,5年內酒駕吊照的規定是102年施行,但交通部自己的解釋是,只要違規「行為 日」往前回溯5年內,曾有兩次酒駕,就可以依照 #第35條第3項 吊銷駕照。再加上 #第 68條第1項,其他種類的駕照(汽車、機車)也會一起被吊銷。 錢建榮認為上述規定、函文均係違憲,並聲請對釋字699補充解釋。 #釋字699號解釋 認為:「對拒絕酒測者,吊銷駕照及其他各級駕照、吊照之後,三年內 不得考照」之規定 #合憲。 #大法官不受理決議指出: (一)法官聲請釋憲必須 #客觀上提出形成確信法律違憲的具體理由,不能只有疑義,或條 文還有合憲解釋之可能。 (二)第35條第3項前段規定的「5年內」既然沒有明白表示起算點,#法官可以自己合憲解 釋作成裁判。 (三)釋字699已經針對第68條第1項規定作成合憲解釋,解釋最後要求立法者針對不同情況 增設分別處理之規定,使執法者得斟酌個案具體情節,妥適處理。聲請人並沒有具體說明 ,有再補充解釋必要。 (四)聲請人表示,可以透過合憲解釋來認定起算點為「施行日」之後,那麼第68條第1項 吊銷各級駕照規定是否違憲,和本案訴訟沒有裁判上影響。 (五)錢法官還針對第68條第2項聲請解釋,但大法官認為該規定並不是本案適用的法律, 也不受理。 ※ 引述《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之銘言: : 行政法院於個案中若認定某條法規命令牴觸法律, : 有關其合法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答案 B : (A)行政法院得宣告該法規命令無效,該法規命令自始失其效力 : (B)行政法院得於個案中認定該法規命令違法,並於個案拒絕適用 : (C)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解釋 : (D)法規命令乃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規範, :   與法律有同一效力,行政法院不得質疑其效力 : --------- : 大法官的職責 也有包含解釋法律和命令 門檻是1/2出席1/2同意 : 若法官也能自行審查 那大法官的這個權限不就形同虛設? : 若C把應改成得 會變成對的嗎?麻煩高手指點.. thank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18.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1626508.A.917.html
文章代碼(AID): #1OJzECaN (Examinati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OJzECaN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