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地方制度法 第46條 天數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綜合水果汁武士)時間9年前 (2016/08/24 18:22),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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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蠻無聊的,但搞不太清楚 http://i.imgur.com/6HlO5Wv.jpg
http://i.imgur.com/jLIEUgn.jpg
主要是第一項第二款後的 七日 收到罷免案 五日 議會轉交 七日 答辯 而在第三款說行政院 內政部 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25日內召集會議 這25日應該是在第一個七日就算, 然後與第二款是一個時間兩邊的流程,這樣理解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114.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2034151.A.49C.html

08/24 21:19, , 1F
我覺得是前事完成才後事,不然同時進行的話,一個月內就可以
08/24 21:1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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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完所有流程!如此寫在同一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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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二三款有兩個 應於收到罷免案 所以覺得是通知照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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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9天 這跟25天重疊 有點鑽牛角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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