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事訴訟法159-4條第一款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9年前 (2016/07/20 20:03), 9年前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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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高法院100年台上4813號判決之意旨,159-4第一款之公務員製作之文書得為 傳聞證據之容許例外。係因其具有公示性,而非以例行性為必要。 請問各位大大,此見解可採否? 觀諸其他判決,皆認為該條款應以兩項要件皆具備為前提。又該判決爭議性高,此 說有無理由?簡言之,考試要不要採這種說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73.1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9016209.A.D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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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立法理由,針對公務員職務上製作,要求公示性,業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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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例行性。兩者內涵分別「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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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甚易發現予以即使糾正」「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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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準確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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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還是按照學說,公示性+例行性的要求。這樣可以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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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程序中的調查報告,以不具特信性的要求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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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想法,還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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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如果第一款只要求公示性不求例行性,那很多爭點就不存在了。 實務上似乎有兩種見解,這是讓我比較苦惱的地方。 ※ 編輯: cipc444 (123.194.173.103), 07/20/2016 20: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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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例行性還是要,比人數的話這比較多人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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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題應該不會有這麼爭議的考題, 申論我覺得就都提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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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ZsYHt9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