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四等警特刑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あの微笑みを忘れないで)時間8年前 (2016/06/20 02:38), 8年前編輯推噓24(2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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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ch06 (ch)》之銘言: : 一如往常,四等警特總是會考冷門法條 : 今年第一題考出了189-2堵塞公共逃生通道罪, : 第二題,要你判斷是否為共犯還是正犯 : 第三題,考 10,131,213 211(x) : 第四題,考26條 : 基本上,今年刑法應該是偏易 看了一下題目,不負責任解題一下 一、甲住在某公寓三樓,將家人的鞋子與傘桶、買菜推車等雜物堆置在樓梯間,嚴重阻礙 上下樓之通行。某日住在四樓的乙下樓時,不慎踩到鞋子摔傷。試分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 責任。 189-2第一項後段 阻塞逃生通道罪+過失傷害 (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 或健康者,亦同) 二、甲籌劃要竊取乙所有之名貴古董花瓶已久。由於擔心受到阻礙,遂隱瞞自己的計劃, 對在乙家擔任警衛之丙說:「我可以代班,讓你休息一天。」丙知悉甲的計畫,也正好對 該古董花瓶有興趣,預計未來用此事來威脅甲,讓甲將該古董花瓶轉讓給自己,因此配 合甲的計畫。果真甲順利入屋成功竊走古董花瓶。試分析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甲加重竊盜沒疑問。但這題是問丙。按照犯罪支配理論,丙非正犯 (不具操縱整個犯罪流程的關鍵人物、核心腳色;亦非分工合作的功能支配) 亦非教唆(因為沒有惹起犯意),所以只有可能是幫助 因為丙袖手旁觀可能是不作為幫助(挑保證人地位,因為他是警衛所以應該是監督者保證) <修正一下意見,應該直接寫作為幫助會比較簡單;寫不作為幫助其實還必須面對不作為 的 正共犯區分問題。這邊的爭點是有無不作為共犯?有義務犯說(只要是不作為都是正犯)、 區分說(區分保護者保證、監督者保證;只有監督者保證會成立不作為幫助)> 其實我覺得還有中性幫助的問題,但其實可寫可不寫 然後丙的"威脅計畫"只是單純的意念而已,304強制罪的點根本不用寫 你寫在多頂多也只有1分吧。(寫強盜vs恐嚇取財 道理也是一樣) 三、甲於任職某公務機關期間(2010 至 2015 年),多次利用偵辦走私業務機會,找數位 友? 充當檢舉人,自行製造不實職務報告書,數年間共請領新臺幣 1,500 萬元檢舉獎金。試 以? 上之罪名分析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甲是公務員->製造不實職務報告書...請領->登載不實+行使 甲詐領1,500 萬元檢舉獎金->339+134(不純粹瀆職罪) 四、甲乙為男女朋友,與乙女剛滿一歲女嬰丙一起租屋同居。由於丙經常哭鬧,讓甲感到 十分討厭。某日,甲看到報紙報導許多小孩因對花生過敏而死亡之外國個案,之後又閱讀 醫學研究報告得知兒童中的花生過敏症患病率持續上升,因而非常確定花生會導致小孩過 敏死亡。再某日,甲又因丙哭鬧而煩躁,因此跟乙說:「妳餵她吃花生,她就會因過敏死 亡。」乙也認為丙是拖油瓶,能這樣擺脫最好,因此,每天三餐讓她喝含有花生成分的牛 奶。丙在大量食用後,沒有出現危及生命的過敏反應,也未因此受有任何傷害。試分析甲 之刑事責任。 這題其實出的蠻妙的,不過應該還是考26不能未遂的問題無誤 他雖然只問教唆者甲,但基於共犯從屬性還是要交代一下正犯 乙女可能是殺人未遂 (1)非生母殺嬰(可以點一下,但不是重點) (2)非既遂->審未遂TB、R、S都有 (3)阻卻刑罰事由->26的"無危險",採通說重大無知理論 依行為人的犯罪計畫 按照已知的常態科學觀之下,該行為會不會對法益產生危險? 在本案就是" 吃花生過量可能會因而產生嬰兒過敏死亡 " 本來是不好判斷的,但題目已經給你充分資訊,按照最新醫學研究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結論是仍有危險 按照上述說明,乙不是出於重大無知所以仍成罪 這邊說了那麼多,其實可以快速帶過 因為這題其實核心考點是共犯甲的從屬性 因為現在通說採限制從屬形式,所以只要正犯有完整的不法,共犯即可依附其上 不過要小心的是,甲還要再審查一遍有無"重大無知",答案應該同上。 當然這是德派的解法 按照日派或實務的 新客觀未遂理論 (行為時平均人的認知,一般人知不知道,嬰兒吃花生會過敏死亡) 正犯乙恐怕就是不能未遂了 但仍無礙甲的成罪(因為甲有特殊認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40.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6361509.A.4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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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個,基本上只有第三題寫得跟你不一樣,然後第一題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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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可以討論320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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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題我比較大疑惑是,要怎麼去涵攝乙餵奶有著手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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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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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加重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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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不知可否討論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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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殺嬰不是生產時跟甫生產後大概五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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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的沒錯 不過我也認為可以點一下 題目有說滿一年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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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 既然有強調滿一年 就是要件不符 多少可以帶一下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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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某樓上 甲乙認為用花生可以引起過敏而死 而去餵食 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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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這個動作依主客觀混合理論已經著手了 至於他有沒有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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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採重大無知還是具體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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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我寫間接正犯不知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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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我寫不作為竊盜嗎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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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加重竊盜是因為甲未獲屋主同意侵入住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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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不是寫代班??怎麼還會算侵入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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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侵入住居阿,難道社區警衛或保全可以隨便進去別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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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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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題,他已經餵食了,所以著手簡單帶過就好,寫個無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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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實質 主客觀混合說皆該當著手就好,不要浪費筆墨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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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考點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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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swen (220.134.40.97), 06/20/2016 08: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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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主客觀混合理論脈絡的確是著手,但乙若採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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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的不能犯概念下去審,可能是未著手所以無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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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甲就無法依限制從屬成立教唆犯了。所以我才會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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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怎麼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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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客觀未遂理論下著手判斷不會管行為人主觀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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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般人看到乙餵小孩喝花生牛奶,會覺得她在著手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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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嗎?就是我覺得疑惑的地方。我覺得本題只有用主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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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才過的了著手這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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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似乎都不討論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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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前難以預料、迴避,花生難以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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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罪刑一定要跟補習班一樣嗎?寫錯罪就直接沒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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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1 也想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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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吃花生就算有部分人會過敏仍在容許風險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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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覺得有刑法意義上的危險,確信會死是重大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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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寫是重大無知 == 唉 單純是因為覺得這樣給他判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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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有點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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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題只寫到過失傷害+因果論,第二題我寫加重竊盜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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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正犯跟幫助犯的論述,第三題我寫圖利,偽造公文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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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去競合,第四題我寫不能未遂,論重大無知,加教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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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從屬形式,感覺跟大家好像有點落差,我字很醜,文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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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夠有法感,有點擔心崩盤不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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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有提到甲跟乙說餵花生會過敏死亡 但第26條寫無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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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罰 所以還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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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第二題當然也可以審背信 但一定不會過(受託的並非處理財產任務,也沒有裁量權) 至於第四題 採取客觀說一路到底的日本人,其實是把26條定位成「不法」,所以依照日派其實還是要 先審查有無26條。如果採肯定則根本沒有不法,共犯也無法附儷。個人認為這樣其實蠻不 合理的啦 至於部分板友認為,吃花生頂多是有可能會死又不是一定會死。所以仍是重大無知。 這邊要說明的是重大無知的判斷,不是看機率的高低,而是看行為人的計畫有無違背公認 的常態科學觀,最常舉的就是和菊花茶墮胎。或是行為人誤以為加砂糖會導致人死亡。 至於本題「吃花生過敏死」有沒有,說實在不好判斷,個人認為既然題目有說醫學報告、 國外報導 加以佐證。似乎沒有背離已知的常態科學觀。所以傾向認為成立障礙未遂。(不 過題目文字寫的蠻曖昧的,寫成立重大無知好像也不是不行) 撇開重大無知的問題,個人覺得有疑問的是這題的殺人行為。吃花生會過敏死也是機率的 問題。就像有愛滋病者故意與人發生不安全性行為。這樣算不算殺人? 其實蠻有討論空間的,不過我想出題老師應該不是考這個點就是。 ※ 編輯: dswen (111.80.110.239), 06/20/2016 16: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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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中性幫助要寫才行 不是可寫可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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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班換班原本就是中性行為 但因為丙有特殊認知 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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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7:39, , 48F
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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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7:40, , 49F
第一題的阻塞通道因為小題大作 要寫間接故意 容任理
06/20 17:40, 49F

06/20 17:40, , 50F
06/20 17:40, 50F

06/20 17:47, , 51F
第三題的213 216競合僅論行216
06/20 17:47, 51F
文章代碼(AID): #1NPkQbIh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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