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地方自治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幹!我怕老婆!!)時間8年前 (2016/05/09 21:49),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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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看了一下地方制度法裡 只抓出有提到關於 縣(市)監督機關 的法條 第08條(省諮議會事務)-->提到監督縣(市)自治 第26條(有關行政罰)-->報 各主管機關 核定 第40條(預算)-->未完成審議部分要報 內政部 第43條(有關自治事項牴觸上為法)-->各相關主管機關 函告 第46條(議長(副)罷免)-->報 內政部 第54條(議會組織)-->由 內政部 擬準則 總之....我已經搞不清楚到底... 內政部、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 還是 省諮議會 哪一個機關才是真正的縣(市)監督機關........ 拜託版上的高手給在下小弟弟我一個答案, 或提供思考方向如何去理解他的法條內的意涵 感謝大家<(_ _)> ※ 引述《kevin088 (幹!我怕老婆!!)》之銘言: : 請問縣(市)的監督機關是哪一個機關? : 是 內政部 還是 省諮議會 ? : 法條如下 : : * 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第二條 : : 臺灣省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 : 一、關於省政府業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 二、關於縣(市)自治監督及建設規劃之諮詢事項。 : 三、關於地方自治事務之調查、分析及研究發展事項。 : 四、關於議政史料之保存、整理、典藏及展示事項。 : 五、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 *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 :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 : 對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 : 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民代表會 : 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 : 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 *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 : ......(節錄)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 : 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 鄉 (鎮、市) 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 : 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 : 逕為決定之。 : ------------------------------------------------------------------------------ : 顏色部分是抓出來問題點,省諮議會組織法 & 地方制度法 法條看起來有衝突 : 小弟著實搞不懂如何想通,再煩請版上各位高手幫小弟解惑一番 : 不勝感激 <(_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221.1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2801793.A.4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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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應該是中央二級主管機關吧 基本上你覺得法條很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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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如自治法規審查)就是中央各該主管 但如果只是一些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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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地方自治制度問題等非涉及專業就是內政部 省政府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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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它吧 它只是被虛設的傀儡機構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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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 非涉及專業部份->內政部;專業部份->各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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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了!,謝謝RICH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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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08:23, , 7F
省,盲腸化 罰寫一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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