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879Ⅲ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荷馬‧辛普森)時間9年前 (2016/04/27 12:34), 9年前編輯推噓6(6052)
留言58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民法§879Ⅲ (物上保證人對保證人的求償權) Q:某一債權同時有保證人&抵押權作為擔保 在主債權罹於時效之後,債權人實行抵押權(§880)受全部清償, 因為超過抵押物的分擔額,所以抵押人欲向保證人依§879Ⅲ求償。 → 保證人能主張時效抗辯嗎? 這個考點101律師民法第二題考過, 但有的書說§879Ⅲ是新生的權利,所以保證人不能主張時效抗辯; 有的書說 §879Ⅲ源自於原債權,所以保證人能主張時效抗辯。 有人有確定的答案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195.1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1731657.A.55F.html

04/27 12:41, , 1F
法學沒有標準答案,你覺得那個說法能說服你就採那說
04/27 12:41, 1F
問題那些書不是分二說寫 都是直接丟一個確定的答案 因此可能有一說是錯的 在某些改題者之下 如果是沒有爭議的東西你還分二說寫 反而會被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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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考上律師,拗不出所謂正確答案以外的答案,怎麼執業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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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對錯 只有論述紮不紮實 你說少數說是錯的會被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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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光舉證就幾乎決定輸贏 法條真的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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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c大,並且回應原po,你若去翻不同家解題或是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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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解答,答案常常都不同,就像法院對同樣法條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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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看法一樣。重點在於你採取立場後論述一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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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建議你要先想一下,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爭議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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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甲說乙說之後出現折衷丙說。建議你可以多看看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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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自己思考在採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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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謝謝 ※ 編輯: homersimpson (114.38.195.162), 04/27/2016 14: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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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比較贊成內部求償權是新權利(時效自清償時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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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畢竟當初債權人要向抵押人或是保證人求償是他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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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抵押人或保證人無法決定清償順序,既然如此,那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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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求償權就應該保護清償人,以免因為偶然因素造成無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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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債務人求償的危險由清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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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承認債務人時效抗辯延續,可能導致無人願意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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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債權,反而不利於資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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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新法蘭克大大的看法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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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新法蘭克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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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條寫得很明確,「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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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對債務人因為時效抗辯無法求償,怎麼能換個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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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求償?那麼,債權讓與是不是也要時效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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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融通是什麼理由真的看不懂。資金融通比時效制度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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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大法官說時效是為公益而設,資金融通算老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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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因為偶然因素造成無法向...」這邊就更看不懂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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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完成最短也要幾個月,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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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債務人本來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怎麼能因他人任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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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就不能主張?那債權人跟保證人勾串一下,債務人不就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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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被弄好玩的。你保證人也能主張債務人的一切抗辯,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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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不主張讓權利睡着,這個結果卻要轉嫁給有主張的人,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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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說怎麼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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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物上保證人就已罹於時效的債權本來就可以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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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呆呆的要被抵押物被拍賣要怪誰?法律保護善意,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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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笨蛋就要被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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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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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保證人在主債權罹於時效後5年內仍然負擔保責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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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規定在第145條第2項和第880條,這部分我想就沒什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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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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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我想Lawleit大可能因為我用了比較艱澀的說法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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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誤解,舉個例來說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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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甲為了開店打算向銀行貸款200萬元,銀行要求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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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擔保,甲由於自己沒有其他高價值財產,所以找了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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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當保證人,好友丙以其價值300萬元土地設定抵押權給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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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開店後卻因經營不善,貸款屆期無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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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銀行要向乙或丙請求清償是他的自由,乙或丙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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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這就是我說的偶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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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假設第879條第3項延續原本債權的消滅時效,那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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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甲要求丙提供擔保時,你覺得丙會怎麼想,如果我是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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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不會提供,為什麼?我現在已經很義氣的無償幫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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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物保了,結果你說假設如銀行在貸款債權時效消滅後先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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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求償,我無法向乙求償,那是在裝笑維嗎?銀行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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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向我求償又不是我能決定的,他的債權罹於時效不能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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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危險為什麼要我承擔啊?白痴才去提供物保,這時候甲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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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為只有乙供人保,銀行覺得不夠不想借給甲,最後就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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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去銀行存款的錢無法再貸款出去,資金卡在銀行那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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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推動資本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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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誤打了幾個字,不過應該不影響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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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原po得到兩說的詳細理由。我投不能求償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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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8459LV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