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請問民法304條的清況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宇瑞)時間8年前 (2016/03/13 18:2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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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rry11111 (Edouward)》之銘言: : 請問有關民法304條, : 甲欠乙100萬元, : 丙用價值100萬元的A地,設定抵押權來擔保甲的債務, : 若丙承認要承擔甲的債務, : 請問:此時A地的抵押權還會繼續存在嗎? : ---------------------- : 剛剛看函授課, : 這個例子老師講了兩次, : 第一次說A地擔保的是甲乙間的債權, : 不是丙乙間的債權,所以丙承認要承擔甲的債務後,A地的抵押權消滅。 : 但第二次卻說,此時為了要保障乙這個債權人,所以A地的抵押權會例外存在。 : 我倒帶看了四、五次,他舉的都是民法304, : 但實在是搞不清楚怎麼分, : 求高手解答…感恩~ 剛好看到這篇,提供一點不成熟淺見供大家批評討論 上篇推文中針對第三人(丙)提供擔保時, 若發生債務承擔,例如由丁承擔時, 原則上由於債信改變,擔保物權消滅,這點理解是正確的。 但是有一點就不太精確,那就是由丁承擔時, 丙仍可基於304第二項除書加以承認,此時擔保物權不會消滅。 因此,並非是指由丁承擔就擔保物權一定消滅,而只有由丙承擔才可以不消滅, 而是要看丙有沒有承認這個債務承擔。 至於原po的問題,把它套進上面的例子, 丙如果承認[丙自己承擔甲的債務]時,擔保債權就不會消滅, 因此問題就變成丙自己是否有可能不承認自己的債務承擔。 即保有選擇權,承擔甲的債務但是不以抵押物擔保 (當然即使可以,債務承擔仍應經過乙同意)。 孫森焱老師給了答案,老師認為丙既然要承擔債務,就沒有不承認自己的債務承擔,而脫 離抵押人責任的空間,因此擔保物權「猶如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上擔保,自屬繼續有效。」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民國99年版,976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46.1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7864721.A.948.html

03/13 18:49, , 1F
感恩,謝謝您^_^
03/13 18:49, 1F
文章代碼(AID): #1MvK0Hb8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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