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非訴訟擔當說之訴訟標的與當事人適格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prosecutor1123)時間8年前 (2015/12/27 14:57), 8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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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iryou (反逆的魯魯蛇)》之銘言: : X1-X5主張個人對Z有金錢債權,屆期Z不清償而Z對Y亦有金錢債權,已屆期,Z怠於對Y行使 : 權利,X1-5代位Z對Y提起給付訴訟(89年司三) : 依非訴訟擔當說,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各債權人X1-6對債務人Z之權利 : 所生獨立之代位權利(喬律師解題書) : 請問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債權人X1-6對債務人Z之權利所生獨立之代位權利=債權人X1-6 : 對第三債務人Y所產生之固有權利? : 訴訟標的應該不是X1-6對Z的債權吧? X1~6"各自"對債務人Z的代位權均為訴訟標的,所以理論上有六個。 假如X1先依242起訴Y並經勝訴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那麼X2(或3、4、5)再依242起訴Y, 即不符合242要件,此時起訴實體上無理由,應判決駁回。 : 題目中還有問到如果X5不能證明對Z有債權時的情況 : 答案是寫依法定訴訟擔當說 為當事人不適格 依非訴訟擔當說 屬本訴無理由 : 我的理解是在本例中依非訴訟擔當說 訴訟標的包含了法定訴訟擔當說中的 : 當事人適格要件+訴訟標的? 是的 : 現在的疑問適在非訴訟擔當說中是否有所謂當事人不適格的情況? 有,例如X1的兒子依242起訴Y,主張:X1為其老爸,X1對Z有債權,Z對Y也有債權而怠於 行使,所以依242代位。 這個時候,X1的兒子縱使所言為真,但因為對他老爸"X1對Z享有的債權",並無實體法上 的處分權或管理權,因而沒有訴訟實施權,所以當事人不適格。 : 感謝大家回答!! 討論相長,有問題或我有錯的地方,再一起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31.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1199464.A.D5B.html

12/27 15:0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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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rosecutor77 (114.37.231.96), 12/27/2015 15:13:44
文章代碼(AID): #1MVulerR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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