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戶籍法(共同事業戶vs共同生活戶)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米修)時間8年前 (2015/11/29 02:06), 8年前編輯推噓3(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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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你應該就明白了 例如博愛之家住了眾多老人 而此類型就是共同事業戶 院長就是管理人,也就是"代表人" 掛名戶長而已 實際上院長自己有家庭或自己另有戶籍 所以施行細則才會說要註明戶籍地址 因為戶籍只能有一個 想當然這就跟母法的同一人不得有兩個戶籍沒有相扞格^^ 但假如院長想把戶籍登記在共同事業戶也未嚐不可,就是從 原有戶籍遷出後再遷入共同事業戶(博愛之家),將戶籍登記在博愛之家 即可 ※ 引述《fancyairy (Fancy*)》之銘言: : 各位板大好 : 其實我不確定這是不是一個問題>< : 剛剛在讀戶籍法與其施行細則時 : 發現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寫: :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 但是戶籍法第三條第三項卻寫: :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 請問這樣施行細則不牴觸母法嗎><? : 一個人可以同時有一個共同事業戶與一個共同生活戶嗎? : 這樣辦理戶籍登記的時候應該要以哪一戶為主呢? : ex: 辦理遷徙登記的時候,應該就哪一戶而言辦理遷入遷出呢? : 自己想了很久,越想越困惑QQ : 與板友討論後稍微修改了上述問題 : 目前還是不知道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QQ : 先感謝各位先進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86.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8733975.A.4F2.html ※ 編輯: n123456n (118.233.86.46), 11/29/2015 02:08:24 ※ 編輯: n123456n (118.233.86.46), 11/29/2015 02: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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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戶籍法細則98年修法增訂戶籍地址時說明意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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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應該學日本現行法,把很多事業戶這種住、戶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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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住民票制度或於原戶登記欄下解決就好,沒事立這種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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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古老德國法學徒與師父同一戶的事業戶概念要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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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戶政人員就這樣因循苟且前例不思改革矛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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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明明是在生活戶概念外沒事設了事業戶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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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卻叫人理解以實然逼應然,說事業戶戶長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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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生活戶這是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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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02:49, , 9F
實務還在那邊自慰有兩種戶後以一戶籍地址守住一戶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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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堅守一戶制的日本現行法跟德國法是他x的白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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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中華民國戶政主管機關硬拗功力超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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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字字針砭ˊ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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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只是個小小戶政員怕也心有餘而力不足ˊ____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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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s大是不是誤會了,我不是戶政人員,我只是純粹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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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2:31, , 15F
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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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MUqNJo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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