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第163條第2項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小情歌)時間10年前 (2015/11/10 14:41), 編輯推噓7(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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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版上的大大救救我的刑訴 關於刑訴163條第2項前段的「發現真實」跟後段「維護公平正義跟被告利益重大事項」怎麼分T_T 我知道前段包含利益與不利被告的事 後段限有利被告的事(嗯 只懂這種多啊T_T) 我是去年上高點四等羅律師的課 今年落榜現在在家聽錄音檔等開課 老師上課講到這部份時 舉了例如下: 甲被告性侵,測謊沒過(當天狀況不好太緊張),檢察官沒就這部份函請檢測單位做說明,問法官審理時能否就測謊報告調查? 老師說不行,因為是不利被告,法院應依職權的部分只限有利被告者。 我的問題是 這裡為什麼不能說,參酌測謊報告是為了發現真實,所以有利與不利事項都能得依職權調查呢? 抱歉我的問題可能很幼幼班或很low,別笑我Q_Q 先謝謝好心人^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8.119.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7137697.A.C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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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因為102某次決議已經將它定位為限於利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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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由法院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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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要保持中立啊 你的說法就變乙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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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 認為應目的性限縮 以有利被告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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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為限 否則無異回復糾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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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調查吧!163一項前段是"得"耶。 101決議處理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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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維護限縮為"被告利益",才"應"(一定要)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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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說有關"被告利益"法院不能不調查,其他的不都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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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調查的範圍嗎? 有錯麻煩指正一下,以免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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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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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指對被告利益而攸關公平正義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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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其重點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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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的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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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責任,法庭的證據調查活動,是由當事人來主導,法院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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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實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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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益時,才發動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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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可能要看老師授課的章節,如果是談到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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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才會去強調得調查,因為只是得調查,不能說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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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就上訴三審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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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老師上課章節不同會強調不同的東西,你可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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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課程多聽幾次,比較能夠知道老師某個章節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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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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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有半個月沒碰刑訴了,所以你可能你聽聽就好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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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有可能是講到"得"的部分不能逕用379,原PO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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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跟老師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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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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