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司法小問題-關係企業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哈哈)時間8年前 (2015/10/25 19:12), 8年前編輯推噓3(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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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參照 369-4 第三項 控制公司未為Ⅰ之賠償,從屬公司之1債權人或2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369-5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369-4Ⅰ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 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 因從屬公司因369-4第一項情況時的請求權範圍有 以下三個燈 1控制公司、2控制公司之負責人、3控制公司之受益之他從屬公司 請問 369-4第三項之代位請求權範圍有包含369-5的綠燈嗎 ? 因為法條只明寫 該代位請求權範圍只有369-4的第一(控制公司)、二項(負責人)的黃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8.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5771550.A.8D3.html

10/25 19:21, , 1F
個人覺得這個問題 純學理,對實務毫無任何幫助可言
10/25 19:21, 1F

10/25 19:28, , 2F
發生369-5之情形必有369-4第1項情形,此時便有369-4第3
10/25 19:28, 2F

10/25 19:28, , 3F
項適用,我覺得法條寫的滿清楚的。
10/25 19:28, 3F

10/25 19:50, , 4F
可是369-4第三項只說適用前兩項,沒說適用後一條
10/25 19:50, 4F

10/25 19:50, , 5F
沒說適用369-5
10/25 19:50, 5F

10/25 20:00, , 6F
369-5的要件就是369-4第1項要成立阿,一旦369-4第1項成
10/25 20:00, 6F

10/25 20:01, , 7F
立,369-4第3項為何不能用? 交互對照就可以得出答案
10/25 20:01, 7F

10/25 20:01, , 8F
........第三項當然有說適用第一項阿 但沒有說適用369-5
10/25 20:01, 8F

10/25 20:02, , 9F
簡單說法條只有寫債權人可以對控制公司、負責人代位請求
10/25 20:02, 9F

10/25 20:02, , 10F
369-5「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1項之經營...」
10/25 20:02, 10F

10/25 20:02, , 11F
但並沒有明寫債權人可以向他從屬公司代位請求
10/25 20:02, 11F

10/25 20:03, , 12F
你懂我問的點在哪裡嗎....!?
10/25 20:03, 12F

10/25 20:04, , 13F
終於理解你的問題了,但你文章完全沒提到你要問的是
10/25 20:04, 13F

10/25 20:04, , 14F
......傻
10/25 20:04, 14F

10/25 20:05, , 15F
「能不能對他從屬公司代位求償」(下次文章要打清楚一點
10/25 20:05, 15F
369-4第三項是代位請求權 369-5是對他從屬公司的請求 請問 369-4第三項之代位請求權範圍有包含369-5嗎? 對不起這樣子原本的問法讓你看不清楚

10/25 20:05, , 16F
代位請求權的範圍 是否 等同 從屬公司之直接請求權
10/25 20:05, 16F
yuucomes: 答案是不行 10/25 20:05

10/25 20:05, , 17F
好啦 是我的錯啦 對不起
10/25 20:05, 17F

10/25 20:16, , 18F
是我打不清楚,我已經有上色了,你不清楚是我沒上色的錯
10/25 20:16, 18F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25/2015 20:23:21

10/25 20:31, , 19F
可吧。-5是他連帶公司和控制公司連帶,那-4又可向控制求
10/25 20:31, 19F

10/25 20:31, , 20F
償,所以可以連帶
10/25 20:31, 20F
謝謝樓上參與討論 並從連帶責任的觀點切入 很有道理 個人無反駁餘地 我原本一直都是本著 有七分證據不說八分話的原則在念法律 http://tinyurl.com/qe9lszl 知之是知之、不知是不知 既然有人給了我胡說的勇氣 那我就姑且胡說一下吧 我也覺得有!! 1.從代位請求權的顧名思義,是本於從屬公司的權利, 既然從屬公司對他從屬公司有請求權,且原因行為同一,則亦應可行使代位請求權 2.並從法規範來看,公司法除為確保公司資金外,亦確保債權人與股東的權利, 當債權人與股東無法從控制公司或負責人那獲得求償時,為保障其權利, 擴大至受益之他從屬公司(但仍僅限於所受益限度內),亦似無不可的道理。 故-5應有-4第三項之類推適用 但說來說去 我胡說的廢話一堆,不如sony5566的從連帶責任切入來得簡潔有力!!

10/25 21:13, , 21F
我剛去研究了一下 晚點會回一篇
10/25 21:13, 21F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25/2015 21:15:51

10/25 21:31, , 22F
其實我可以分析答案是不行的理由
10/25 21:31, 22F

10/25 21:59, , 23F
ㄜˉ,第一次被人誇獎,頗害羞..但我是認真覺得可以..
10/25 21:59, 23F
文章代碼(AID): #1MBBaUZJ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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