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律師到底怎麼錄取?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os)時間10年前 (2015/10/18 20:46),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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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aneshau (軒仔)》之銘言: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這個問題真的疑問我超久了 : 在考試規則裡面提到的1/3和1/2到底怎麼計算? : 就我的理解我一直是以為 : 1. : 四種選試你要佔每組裡面的1/3(單科) : 剩下科目你要佔全部人的1/2 : 可是也有這種說法 : 2. : 1/3是要(選試加剩下科目在各組的前1/3) : 然後剩下科目在比一次前1/2 : 聽到補習班教刑訴的高X上課時的說法 : 他有偷打去問結果兩個答案都有! : (我如果沒記錯的話他打三次有兩次是說法1) : 考選部到底是想怎樣? : 板上各位大大覺得如何呢? : 手機發文排版見諒 想問一下 這個選考錄取方式是怎麼來的啊 有怎樣討論過嗎?? 我知道選考科目是各位老師去爭取來的 但錄取計算的方式呢? 真的越看越詭異 選考科要前1/3 共同科要前1/2 總覺得有點本末倒置 因為像司法官 法律人的終極目標 也還是以共同科目決勝負 就代表共同科目是很重要的 其他專業則是當法官後再去考核 而律師 既然是選考 也講明了 並不代表就是走專業律師了 那把選科訂這麼高 共同科目卻放寬只要一半 理由是啥? 我爬文看 大家都說 選考OK就好 還是要衝共同科目比較重要 可是 有考過的應該都知道 或是有算過歷年分數人數累績表 明明就共同科目要衝到一半是比較容易 若是選考科目能衝到前段 依人數數量 照理說會有一半是碩士班的水準 共同科目要通過前1/2 是相對容易很多 所以若是改制選考目的是輔助 就像投籃的左手 那應該還是共同科目前1/3 大家要拚一點 選考科目放寬1/2 有過就好 證明你有念就可以 這樣比較合理吧? 感覺好像沒看到什麼討論就通過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28.2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5172361.A.6B2.html

10/18 20:52, , 1F
你說的似乎有道理,不過考選部嘛…
10/18 20:52, 1F

10/18 21:55, , 2F
是選考加共同科目要在該組前三分之一吧
10/18 21:55, 2F

10/19 18:59, , 3F
o大您可能要爬一下文,考選部9月8日就清楚回答,三分之
10/19 18:59, 3F

10/19 19:00, , 4F
一是指全考科總分前三分之一喔
10/19 19:00,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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