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最高法院99年第9次刑庭決議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ㄎㄎ)時間8年前 (2015/09/02 01:35), 編輯推噓5(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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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7規定之適用 本條所稱已逾八年未能確定之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算,第二審、第三審及發回更審之 期間累計在內,並算至最後判決法院實體判決之日止。所稱第一審,包括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其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情形,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更為審判繫屬前之期間,應 ^^^^^^^^^^^^^^^^^^^^^^^^^^^^^^^^^^^^^^^^^^^^^^^^^^^^^^^^^^^^^^^^^^^ 予扣除,但再審或非常上訴前繫屬法院之期間,仍應計入。 ^^^^^^^^^^^^^^^^^^^^^^^^^^^^^^^^^^^^^^^^^^^^^^^^^^^ 請問一下,有人知道這兩段話如何解釋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6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1128953.A.465.html

09/02 08:57, , 1F
案件繫屬在法院,也就是可歸責於司法機關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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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09:00, , 2F
提起再審跟非常上訴並沒有阻斷確定判決的效力 所以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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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兩者 法院在審酌准否時 該案件並不算是繫屬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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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09:02, , 4F
以實務上來看 如果提起再審法院准許的話 法院會再新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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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號 此時才算是繫屬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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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後面但書我覺得是畫蛇添足 想要多提示但讓人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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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09:10, , 7F
意思是繫屬後重計速審的時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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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09:35, , 8F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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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09:40, , 9F
最末那段,非常上訴前繫屬法院期間,仍應計入, 這句話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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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09:40, , 10F
讓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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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09:42, , 11F
個人認為決議想法可能就是很簡單: 原確定判決後 到更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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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成功的話)法院繫屬前 原則上不計入;但只要中間有其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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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案件曾在法院繫屬下,還是叫做羈押,要計入. 所以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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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覺得是下面我回文畫的圖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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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像 因為正面描述太難列舉窮盡 所以用反面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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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指,從收聲請再審狀直到准允再審裁定確定前的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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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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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就跟我的意思一樣... 總之提出再審就是該案件繫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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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段期間被告既然被拘束 就是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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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用羈押舉例不精確,案件繫屬與羈押甚至執行應該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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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肯認你用羈押期間的計算方式去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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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13:22, , 22F
原po就是在問羈押期間阿 而羈押期間的計算如何分審級 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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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件繫屬來認定 案件確定後的拘束本來就不能叫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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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13:26, , 24F
喔 我懂你的意思了 要再找時間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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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vU7vHb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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